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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000元 违约金竟上亿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9 08:27:46 人浏览

导读:

奥神俱乐部与自己的球员相互把对方告上了法庭。今年22岁,身高2.02米的奥神俱乐部小前锋张琦来自辽宁,1999年被奥神选中,签了一份长达十几年的合同。在2007年的一场训练中与老板李苏发生了不愉快,让他离开了奥神。此后,张琦到法院起诉东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

  奥神俱乐部与自己的球员相互把对方告上了法庭。

  今年22岁,身高2.02米的奥神俱乐部小前锋张琦来自辽宁,1999年被奥神选中,签了一份长达十几年的合同。在2007年的一场训练中与老板李苏发生了不愉快,让他离开了奥神。

  此后,张琦到法院起诉东家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补偿金66000元,并缴纳合同期间全部社会保险。

  奥神队始建于1997年,是中国第一支完全私有的职业篮球队。建队以来本着建设中国一流职业篮球队的原则,在各方面都投入很大。在招收优秀青少年篮球人才的基础上先后请了美国、南斯拉夫、韩国等高水平教练执教并受到了广大球迷的关注。因培养了著名的球员孙悦,名气大增。

  张琦起诉奥神俱乐部的同时,奥神俱乐部也起诉了他,称张琦于2007年11月23日未经俱乐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队,并从该日起拒绝归队,不参加球队的训练和比赛。俱乐部一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1500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02,622,500元。

  4月8日上午,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

  争执:是擅自离队还是被逼走人

  2004年12月6日,张琦与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约定张琦在奥神俱乐部服役16年,合同存续期间,奥神俱乐部向张琦按月支付3000元的工资,张琦应根据奥神俱乐部安排,参加该俱乐部关于集训、训练、比赛以及各种推广宣传活动和会议,期间未经奥神俱乐部事先书面同意,张琦不得代表其他任何第三方参加任何商业或非商业的比赛、宣传、广告、代言、接受采访、电视、电影等活动,否则应向奥神俱乐部支付违约金1500万美金。

  2007年11月23日,张琦离开奥神俱乐部。对此,奥神俱乐部称,当天张琦未经俱乐部允许擅自离开,并自该日起不再参加俱乐部的训练比赛,经多方联系拒不归队,离队期间,张琦代表北京体育大学等单位参加了全国体育院校篮球比赛,并取得冠军。俱乐部认为,张琦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应依约支付违约金。

  据张琦说,事件经过是这样的,去年11月底,一次训练课,奥神老板李苏和他们一起参与训练———李苏喜欢参与指挥球队甚至是和队员一起打比赛,这是圈内共知的。

  那天张琦和李苏分在了同一队,“有几个球没传给他,后来又有几个传给他的球传丢了……”张琦说,那天自己的不在状态竟然让自己从此丢掉了饭碗。“当时老板就跟我说,你有没有脑子,你滚吧,别留这了!”张琦说。

  当时,张琦以为老板只是一时的情绪,没想到,当天傍晚,教练李新对他说,“快收拾东西走吧,不然保安上来了!”果然,没多久保安上来催促他收拾东西走人,张琦只好照办。

  此后,张琦多次与奥神俱乐部联系,请求回队训练或由俱乐部出具同意离队证明,但均遭到拒绝。在此期间,奥神俱乐部未有任何人要求张琦回队训练或者通知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安排工作,并且拒付工资。

  张琦认为,俱乐部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且停发工资等行为已经作出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且张琦继续履行该合同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了,因此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相应款项。

  焦点: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张琦与奥神俱乐部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商业聘用关系。

  张琦的代理人认为,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六部委于2007年8月31日颁布实施了《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运动员实行聘用、培养和退役制度,但该文件主要适用于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聘用运动员的情况,故不应当适用于奥神俱乐部。

  他指出,奥神俱乐部是一家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属于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张琦作为劳动者接受俱乐部的管理,根据俱乐部的安排工作,并由俱乐部按月支付工资,因此张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的成员,并为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张琦与奥神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

  同时,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显失公平,与每月3000元的工资相比,约定如此高额的违约金,是对运动员进行精神和经济上的胁迫,是以其经济等优势强迫运动员接受这些不公平的条款。

  张琦代理人同时指出,张琦与奥神俱乐部在长期履行合同过程中,每月只支付工资,没有支付过其他奖金、上场费等,而张琦一直从事的都是陪练的角色,出国也是在现场做录制和从事杂务,根本没有按照培养一个运动员的方式来培养张琦。

  经向中国篮协了解,奥神也没有在篮协注册,同样张琦也没有被注册为职业运动员,故奥神根本没有与张琦建立一种真正的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关系,双方应当是一种劳动关系。

  奥神俱乐部认为,从合同内容看,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的关系是聘用关系,其主要合同条款比如对商业秘密、肖像权等的约定,都是商业条款,因此是具有商业性质的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审理,也不能据此认定解除合同。

  六部委颁布的《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运动员实行聘用、培养和退役制度,因此已经明确规定了运动员的聘用性质。该规定也是为了防止运动员随意解除合同,造成运动员的流失,奥神虽然是私人的俱乐部,但对运动员是一直进行培养的,张琦在13岁起就吃住在奥神,俱乐部花费了巨额的成本培养运动员,俱乐部也希望运动员将来能够给俱乐部带来收益。

  奥神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还说,如果根据劳动合同法,运动员只要书面通知俱乐部就能解除合同,转到其他俱乐部,那么是极其不公平的,因为后转到的俱乐部没有花费什么来培养运动员,而前一个俱乐部将受到巨额的损失,对整个体育行业造成损失和影响。

  看法:球员与俱乐部是特殊的劳动关系

  对于频繁发生的运动员与俱乐部的劳动权益纠纷,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宏俊教授认为,球员与俱乐部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不是简单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其中有许多复杂的因素。体育作为一种特殊的竞技比赛,不能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则来考虑。

  他承认体育界有许多“霸王条款”,或者称”行规”,但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是违法。比如,张琦与奥神俱乐部签订的合同很难说是否违法还是显失公平,天价违约金也很难说是高是低,这要看签订合同时双方是否是真实的意思表示。[page]

  马宏俊教授认为,运动员的培养很像飞行员,与普通的劳动力不一样,需要大量的资金。运动员要出成绩,不是单靠自己的体力和智力就能完成,很大程度要靠俱乐部提供的各种培训。从本案来说,关键要看张琦与奥神俱乐部是哪一方违约,目前看是各执一词,需要有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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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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