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条短信就准备好公积金套现“合同和发票”
导读:
鉴于公积金套现行为的增多,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加强公积金提取的管理规定。图为广州市国土局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处。
几经辗转联系,记者终于在上周联系到两名“成功套现人士”,他们仅通过发短信给“套现公司”,就分别以租房及买房名义,凭齐全的“手续”“成功套现”,但其中一人的套现手续费高达22%。对于此类套现行为,公积金中心及相关律师表示,非法提取公积金的最高可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
套现3600元,交了800元手续费
几经寻访,记者找到了有过“套现公积金”经历的蒋先生和刘小姐,他们分别以租房和买房的名义“成功套现”,其中蒋先生还详细地跟记者披露套现的经历。
蒋先生在广州一所大学任教,几个月前曾有“公积金套现”的经历。“许多人以为公积金只有在买房的时候才能取出来,其实租赁房屋也能取出来。”蒋先生告诉记者,“但是,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要求很严格,租赁合同必须得到房管局的认可。”
几个月前,蒋先生按照大街上贴在小广告,打电话联系到一家“套现公司”,对方回答“他们是专门搞这方面‘业务’的,所出示的相关证明都是房管局认可的”。对方还让蒋先生先到单位领取一张“住房公积金领取申请表”,并在财务科盖章;然后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在哪家银行网点领取公积金,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发给该公司。
蒋先生按要求办好这些事后的第二天,蒋先生与对方见了面,他们果真向蒋先生提供了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税证明。“这些东西好像都是真的,还有房管局加盖的印章。”蒋先生说,“出租合同也经过了房管局的备案和审查。”蒋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看来,这些证明似乎都是真的,但他本人并没有租房。
拿到住房租赁合同和缴税证明后,蒋先生又回到学校盖章签字,表示“存在这个事实”,然后,他在拿着这一套手续后去银行,果真提取到了公积金。然后把租房合同和缴税证明交给了银行备案。这次,蒋先生提取的是3600元,交给了人家800元的手续费。
担心违法被抓拒绝透露详情
上个月,刘小姐也用同样的方法提取了一万元公积金用来炒股,与蒋先生不同的是,她是以买房的名义提取的,而“套现公司”提供给刘小姐的则是购房合同。当记者进一步询问“套现”详情时,刘小姐说她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拒绝进一步透露有关详情,并一再要求记者不可透露她的真实身份。
记者与广东省某银行负责公积金提取的业务部门联系,该部门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是严格按照公积金管理办法执行的。”而进一步的详细情况,这名工作人员不愿透露。
合法提取公积金的部分手续
记者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查找到《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这份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通知》中介绍了购房、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补充规定。
以往因买房、租房提取公积金,只需在首次出示完整手续,以后每隔半年提取一次就无须再出示相关手续。现在则改为每次提取均需提取全套手续,据公积金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举是为了防止“公积金套现”行为。
1、买房提取公积金
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均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借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等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2、租房提取公积金
因租房自住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每次提取时,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公积金管理中心说法
非法套现要退全款、留下不良记录并负法律责任
住房公积金是买房的保障金,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能支取,支取是有严格规定的。但这些“套现公司”又是如何套现的呢?一周以来,记者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采访,并将采访传真至该中心综合部,但直至发稿时至仍未得到回复。
据《广州日报》报道:2009年3月26日前后, 增城市某公司职工骆某等人分别使用伪造材料、伪造公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一万元左右;2009年3月18日前后,增城某局职工朱某、陈某等四人分别使用伪造材料、伪造公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30000元左右。2009年3月18日,花都某局罗某通过伪造“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花都办事处”支取审核专用章及其所在单位的公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2万元。上述涉案8人,共套取金额达14.82万元,他们已经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增城、花都办事处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向职工所在单位通报情况,勒令当事人退回全部金额。他们已经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档案中留下了不良记录,中心还将依法追究其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为什么“取自己的钱也违法?”《广州日报》采访到的相关负责人回答说,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为支持职工买房的一种强制性长期住房储金。在建立公积金制度时,一定范围内的个人缴交的公积金账户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实际上国家为此让渡了个人所得税的利益;另一方面企业要为个人缴交住房公积金,实际是减少了企业利润,而机关单位直接由财政拨款,所以国家也让渡了财政利益。国家通过让渡部分利益而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实际上增加了职工的可支配收入,所以老百姓取得这项权利时也要让渡该产权的可支配权。正常情况下,职工只可通过购房、装修、租房等途径使用公积金。
而据某报报道,“据统计,2003年10月至2006年5月,广州市共有4775人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达2亿元。”
律师说法
购买伪造文件套现 最高可判三至十年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律顾问、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辉律师表示:
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印章的,涉嫌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关单位或个人因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发票的,涉嫌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page]
虽然没有上述情节,有关单位或个人为牟利而协助他人以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为其经营业务的,同样是虚构了法定提取公积金之事实,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最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住房公积金享有人如果使用了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所伪造的各种证件,仍然会被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据《广州日报》)
提取公积金要写“保证书”
据报道,由于近期个人违法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有日渐抬头之势。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告称,从5月22日起,在购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等方面,会采取要求申请人作真实性声明、提交资料原件、发函向相关单位核实等一系列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使用伪造证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发生。这些临时措施包括:
1.发现可疑将发函单位核实
根据《关于对部分提取业务实施临时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在购房、归还住房贷款提取业务方面,将采取一系列的临时措施去防止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从5月22日起,对于因为购房和归还住房贷款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当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购房、住房贷款资料真实性存在疑问时,将采取发函形式向相关单位核实,待收到确认购房、贷款情况属实回复后,才通知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
2.申请人须提交资料原件
从5月22日起,职工在办理提取业务时,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收取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原件、复印件并出具收件凭据。在职工收到中心同意提取的通知后,才凭收件凭据取回所提交资料原件并办理提取手续。
3.需书面授权查个人征信
为了方便核实职工的住房贷款情况,在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要求职工作出调查个人征信的书面授权。中心还有权要求职工作出书面确定提交资料真实性的声明,以防范骗取公积金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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