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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疑难解答之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2 06:15:33 人浏览

导读:

一、一般买卖合同纠纷4、【问题】: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偿付货款时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保证还是债务承担?【解答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偿付货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表明其自愿加入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与债务人


一、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4、【问 题】: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偿付货款时约定不明,应认定为保证还是债务承担?


【解答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偿付货款,系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表明其自愿加入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应当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货款责任。


【理 由】:债务承担的成立分三种情况:(1)债权人与承担人的约定;(2)债务人与承担人的约定;(3)债权人、债务人与承担人的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5、【问 题】: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能否就合同标的质量标准作出约定?约定的效力如何?供货方能否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为由拒付赔偿责任?


【解答要点】:合同标的的质量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合同标的的质量作出约定,但这种约定违反了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其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

(四)质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的淘汰的产品。


6、【问 题】:购销合同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指定的收货人供货,买受人是否是购销合同的当事人?


【解答要点】:《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为有效,买受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向第三人供货并不影响买受人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出卖人和买受人都应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7、【问 题】:汽车能否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品?


【解答要点】: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汽车当然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可以作为消费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十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消费者追偿。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8、【问 题】: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能否认定合同成立?


【解答要点】: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履行主要义务的含义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主要义务,而债权人没异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问 题】:经营者的不作为行为能否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规定的欺诈?


【解答要点】: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所规定的欺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商店提供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

第六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10、【问 题】: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如何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


【解答要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采取提单交付的方式,如果卖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提单给买方,则卖方无权向买方索要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1980年4月11日)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的所有权。


11、【问 题】:买卖合同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解答要点】: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依我国《合同法》,现行法律规定了现实交付、拟制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方式,不同交付方式下风险转移时间均相同。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际、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受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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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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