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10〕15号 【发布日期】2010-11-05 【生效日期】2010-11-18 【失效日期】---------
在我国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认为根据合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
(2001年1月20日 法[2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
最高人民法院 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2〕141号请示收悉。关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事人一方
1986年9月23日,最高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高法研(1986)9号和湘法研字(1986)第2号两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豫法经字第19号请示收悉.关于专业银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经
199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豫法告请字第1号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经济合同无效,并对财产纠纷作出处理决定后,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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