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法规 > 合同法司法解释 > 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16:28:28 人浏览

导读: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

  1988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发〔1987〕130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二)经济合同中保证条款被确认为无效后,不影响该经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但当事人双方约定以提供保证作为该经济合同成立要件的,保证条款无效时,其他条款亦应确认为无效。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