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法规 > 合同法司法解释 >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处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0 16:19:45 人浏览

导读:

最高法批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最高法

  批复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经请字第1号《关于无效经济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并处理后,当事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具有确认权。但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纠纷,如当事人就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产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990年11月3日

法律快车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终止相关知识,合同中止栏目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