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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8 01:03:09 人浏览

导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广东xx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广东xx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650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45元,募集资金总额1,35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1,271,344,773.0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深圳市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3日出具的深鹏所验字[2010]207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根据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募集资金中"英德苗木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德市xx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xx")负责实施,并由公司以该项目募集资金对英德xx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英德xx于2010年9月6日完成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英德xx、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与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支行(以下简称"中行英德支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英德xx已在中行英德支行辖属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英德教育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户名称:英德市xx园艺发展有限公司,账号为xxxxxx,截止2010年9月1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佰捌拾万捌仟玖佰伍拾元整(¥7,808,950.00元)。英德xx保证该专户仅用于xx苗木生产基地技术改造及建设项目所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英德xx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500万元,以存单方式存款的明细情况如下:500万元存单期限为三个月,500万元存单期限为六个月,2,000万元存单期限为一年,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10日。500万元存单期限为六个月,开户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英德xx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金证券。若上述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前支取,也应将款项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账户,并通知国金证券。英德xx存单不得质押。

  三、英德xx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国金证券作为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英德xx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英德xx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英德xx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国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金证券每季度对英德xx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英德xx授权国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韦建、于明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英德xx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英德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英德xx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英德xx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金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英德xx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5%(按照孰低原则)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国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英德xx、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英德xx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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