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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5 07:09:43 人浏览

导读:

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范本的必备条款包括用气方和供气方之间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质量和用气地址;用气的价格、计量、结算及缴费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合...

  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范本的必备条款包括用气方和供气方之间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质量和用气地址;用气的价格、计量、结算及缴费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合同编号:

  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家庭生活用气)

  用气方:客户号:签订地点:

  供气方:南京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为了明确供、用气双方在供应和使用管道燃气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经供气方和用气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用气性质、供气方式、燃气质量和用气地址

  1、用气性质:家庭生活用气

  2、供气方式:管道输送燃气质量: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

  3、用气地址:南京市

  二、用气的价格、计量、结算及缴费方式

  1、燃气价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价格文件规定执行。

  2、燃气计量:计量设备为合格的燃气计量表。因非人为原因导致的燃气计量表故障或停止计量时,用气方的用气量将按往期最近一次有效抄表月平均量确定;当智能式燃气计量表的控制器发生故障时,计量数据以基表数据为准。

  用气方对燃气计量表的准确性提出异议时,可向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提请校验。校验结果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供气方免费更换燃气计量表,用气方应予配合;校验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由用气方承担因校验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校验结果属正偏差超标的,由供气方按照校验误差的百分比,给予用气方自拆表校验之日前1年(该表安装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的计量误差补偿;校验结果属负偏差超标的,用气方按照校验误差的百分比,给予供气方自拆表校验之日前1年(该表安装不足1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的计量误差补偿。

  因用气方盗用燃气、人为损坏造成燃气计量表故障以及擅自拆除燃气计量表的,供气方除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外,有权对用气方停止供气,并向用气方追缴其上述行为造成的供气方损失。

  3、抄表结算:供气方采取每2个月一次的定期抄表方式与用气方进行燃气费结算(抄表周期如遇调整,以供气方公告为准)。用气方应在供气方送达的缴费通知单上注明的期限内付清当期燃气费。用气方如对抄表数据有异议,应先支付当期的燃气费,并在抄表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供气方提出复核申请,供气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4、缴费方式:用气方可在供气方所属客户服务中心、供气方约定的银行(以银行规定的方式)缴纳燃气费,也可通过约定的其他途径缴费。

  三、供、用气设施的维护管理

  1、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其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

  2、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供气方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气方负责维护、更新。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供气方

  (1)按规定对用气方的户内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用气方应予以配合。

  (2)开通24小时人工服务热线(96889688),为用气方提供咨询、报修、投诉等服务。

  (3)依照相关法规有权向逾期支付燃气费的用气方收取每天1‰违约金;用气方自供气方书面催告之日起,逾期六十日仍不缴纳燃气费,供气方可暂停供气,待用气方缴清应支付的燃气费和违约金后,供气方恢复供气。

  (4)对用气方的欠费情况提供告知服务,并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可向银行和相关部门提供用气方的逾期欠费记录。

  (5)供气方有权对燃气计量表进行更换,用气方应予以配合。

  (6)用气方有涉及《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所列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供气方有权采取停气措施。

  2、用气方

  (1)按照相关规定安全使用燃气和燃气器具,燃气器具必须与供气方供应的燃气相适配。

  (2)表后燃气管道安装、改造和维修要选择有资质的单位,不得私自改装、拆卸表前燃气管道设施(含燃气计量表出口接头);不得包裹封堵燃气设施。

  (3)不得盗用或者转供燃气、损坏燃气设施、擅自改变用气性质,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4)配合供气方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抄表、换表等业务活动;发现燃气泄漏及时向供气方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5)对供气方在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给予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6)为了杜绝安全隐患,超过6个月不使用燃气时,应及时办理报停手续。

  (7)用气方在验收通气时,须向供气方提供有效的燃气器具安装(改装)单位的由南京市燃气管理处核准的“安装合格证二维码”,否则供气方不予验收通气。

  五、违约责任

  1、供气方

  (1)未按规定提供抄表服务,对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承担对该等损失的赔偿,赔偿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因用气方原因造成无法正常抄表的除外)。

  (2)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2、用气方

  (1)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不配合供气方入户抄表(换)表、不配合供气方安全检查工作、对安全检查提出的隐患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供气方有权停供燃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气方承担。

  (2)拒绝供气方入户抄表以及更换燃气计量表,对供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将按用气方家庭用气设备的情况,向用气方收取相应的燃气费及违约金。双方约定燃气费按下列标准收取:居民家用灶具每月50立方米;居民家用热水器每月100立方米;居民采暖锅炉冬季(12月、次年1月、2月)每月500立方米,其余季节每月100立方米。

  六、其他约定

  1、本合同属于长期有效合同。如用气地址的房产所有权变更,用气方应在2个月内办理用户更名手续,否则用气方将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或由南京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

  (1)提请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供气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一式贰份,供气方、用气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签字(盖章)后生效。

  用气方(签字):供气方(盖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经办代理人(签字):

  (原标题: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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