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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买卖不能可以返还定金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7 23:05:37 人浏览

导读:

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上都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还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官说,被告只需将原告的定金返还即可。

  在商品房买卖中,买方交了购房定金,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双方最终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青羊法院审结了一起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所交定金,不用双倍赔偿。

  前夫弄虚作假 房子交了定金没买成

  2008年4月10日,任英(化名)与被告成都某房产公司达成购买被告楼盘一套住房的意向。同日,双方签订了“定购书”,任英交给开发商定金2万元。双方约定,应于同月1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19日,2007年就与任英离婚的霍刚(化名),冒用前妻签名,向开发商提供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任英自愿将“定购书”和收据更名为霍刚。

  就在当天,第三人霍刚以买受人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霍刚未能按约支付房款,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他人。2009年11月30日,任英向开发商发函要求解决房屋预售纠纷未果,遂于去年7月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开发商双倍返还房屋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判决 只退钱不用双倍赔

  法院审理认为,2008年4月10日双方签订了“定购书”,双方之间形成定金合同关系。第三人霍刚虽系任英前夫,但开发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霍刚与其签订的“定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霍刚提供的《情况说明》,事前得到任英的授权,事后也未得到她的追认。被告作为房产公司,在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有审查任英授权是否真实的义务。“原告在向被告交纳定金后,应该及时与被告联系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宜,而原告迟至1年多的时间才发函要求被告解决房屋预售问题,原告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同时认为,双方虽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上都有一定过错,但总体是由于第三人霍刚弄虚作假导致。最后,法院判令开发商返还定金2万元。

  “在商品房买卖中经常发生双方成立定金合同关系,一方交纳了定金,因为对方的原因,未能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承办法官解释,此种情况下,一般要对违约方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上都有一定过错,但主要还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未能履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故不适用定金罚则。”法官说,被告只需将原告的定金返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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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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