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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范本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17 23:12:28 人浏览

导读:

导读:以下是一篇由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提供的有关人寿保险合同条款订立的文章。

  核心内容:人后保险合同的常用条款有哪些?一份标准的人寿保险合同应该怎么来书写?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关键词】

  1.人寿保险合同常用条款

  2.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一)

  3.团体人寿保险合同(二)

  人寿保险常用条款

  1、不可争条款:又称不可抗辩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2、年龄误告条款: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3、宽限期条款 :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1个月或2个月),在宽限期期间,保险合同效力正常。

  4、复效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

  5、所谓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故意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在人寿保险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赖规定,目的是防止道德风险。自杀条款规定了一个“二年”的期限。

  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a,退保金b,将原保单改为缴清保单c,将原保单改为展期保单

  7、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合同生效2年后,如果投保人逾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

  8、贷款条款: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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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1.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

 

┏━━━━━━━━━━━━━━━━━━━━━━━━━━━━━━━━━━┓
┃投保单位名称:_____联系人_____发工资日_____     ┃
┃  单位地址:_____电话_____ 厂休日______     ┃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参加保险         │    ┃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保险金额    元。   │    ┃
┠────┼────────────────────────┤投保单位┃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盖章 ┃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            ┃
┃└────────────────────┘            ┃
┠───────────────┬──────────────    ┃
┃   保险单号码:  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经办人:              ┃
┃  主管:  复核:  签单:│                  ┃
┗━━━━━━━━━━━━━━━┷━━━━━━━━━━━━━━━━━━┛  

2.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

  ┠────┬─┴───────────────┴────┴──────┨

  ┃地  址│                             ┃

  ┠────┼─────────────────────────────┨

  ┃投保人数│在册人员总计  人。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

  ┃    │            │                ┃

  ┃    │            └详见后附清单          ┃

  ┠────┼─────────────────────────────┨

  ┃保险金额│每人投保  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  元。         ┃

  ┠────┼─────────────────────────────┨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  元。                   ┃

  ┠────┼─────────────────────────────┨

  ┃保险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_____保险公司

  主管:_____  复核:_____  签单员: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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