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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要约提出的方式与医疗合同成立的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8 21:29:02 人浏览

导读:

导语:一般情况下医疗要约提出的方式与医疗合同的成立时间患者方向医方发出要约,通常情形下,是由患者方到医院门诊部挂号完成的。

  核心内容:一般情况下医疗要约提出的方式与医疗合同的成立时间患者方向医方发出要约,通常情形下,是由患者方到医院门诊部挂号完成的。挂号是患者方以明示的方式向医院提出的要约。一旦挂号人员给付挂号单,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即成立。当然,挂号行为不必由患者本人亲自为之,患者的亲友、代理人或者第三人,

  都可以向医院办理挂号。挂号的方式也不一定必须要到医院办理。现在,一些医院为方便患者,制定了预约挂号制度。患者只要购一张预约挂号卡,就可以使用电话或互联网预约挂号。通过电话预约时,只要预约电话接通,告知了接线人员要求预约的科室及时间,即为发出了要约,且要约生效。经医方承诺预约就诊科室、时间,给出预约号后,双方的医疗合同即可成立。通过互联网预约挂号时,只要患者登陆医院提供的网址,按要求填写并向医院提交预约单,当网页界面显示提交成功时,即为要约发出。当医方通过互联网接受了患者的预约,明确了预约科室、时间与预约号,双方之间的医疗合同即可成立。

  急诊情形下的要约提出方式与医疗合同的成立时间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因各种因素导致患者突发疾病或病情急剧加重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各级医院都设有急诊室,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亦都有值班制度。此外,为有效救治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灾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各级卫生 急救。那么,当行政部门还制定了医疗急救制度,典型的为急、危、重患者需要急诊救治时,如何与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同关系呢?

  1 危、急、重患者亲自到医院就医时。

  患者因患危、急、重病到医院紧急求医时,有些情形下,来不及去挂号,而是直接到急诊室向医师展示其伤病处或请求医师作紧急医治。此时,患者向医师的伤病展示或医治请求,属于要约。而医师或医院无正当理由必须承诺收诊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收诊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但是对于危急病人,必须作适当的急救处置后,才能转诊。

  急救时医疗合同的成立时间。

  急救属于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由各级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属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由行政区域内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急救系统

  急救指挥中心属于行政机构,负责对分为急救中心与急救站。

  下属各急救站的统一调度和业务管理,是在急病患者和医院之间提供医疗服务的信息传递机构。患者或其亲属向急救指挥中心求急救电话,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电话之后,无正救的方式是拨打当理由,不得拒绝救治。各级急救站是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灾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

  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从其功能及职责配置上,急救中心承担了法定的救护职责和义务。因此,患者或患者亲属向急救中心打电话请求救助,在法律上属于要约行为,而急救中心答应出诊属于承诺,自急救中心承诺出诊之时起,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后, 急救指挥中心必须本着统一指挥调度和根据病人意愿就近急救的原则,对下属急救站进行调度,安排急救工作如果因 急救指挥中心调度不当,或者急救站接到指挥命令后未及时出诊,延误治疗,导致患者的健康或生命受到损害,必须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疗急救电话使用权归属于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此外, 急救指挥中心也不能仅 )急救电话不能只给一家医院使用,依附于哪一家医院。作为我国主要的急救体系, 急救电话被人们视为生命线。但是,就全国来看, 急救系统被个别医院 垄断经营的现象非常严重,管理上的混乱,导致急救功能未能有效发挥,无序状态急需立法规范。据日的《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月年日这一天里,贵州安顺市 急救中心“定点”医 月院接治的 名急诊病人全部在等候手术中死亡。安顺市把一家医疗条件很差的私人医院指定为定点急救医院。这家医院只有 个手术室和 个手术台,如果同时有两个以上的急救患者需要做手术,其他人就要排队等候。而安顺市一共有 家医院,其中安顺市医院就有个手术间, 个手术台,可以同时进有 个手术间,个手术台,可以同时进行 个手术,但他们多次申报“定点急救医院”没有被批准。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方向 公里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参与紧急救护工作的盘锦市二 院、盘锦市双兴骨科医院的部分工作人员,在抢救现场为争夺病人发生打斗。 湖北十急救电话只由位于城区五堰的人民医院独家使用。人民医堰市余个多小时;距城东公里,救护车往返一次需院距城西约 公里,救护多分钟;至城南大川镇公里,救护车往返一次需 公里,救护车往返一 多分钟;至城北茅坪乡车往返一次需 救护车次需多分钟。加之时常发生车辆堵塞、交通不畅,往返所需时间会更长。据记者调查,当地急症患者因求助“却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况时有发生。

  【案例】

  高龄的白云区农民谭某突然发病,急救电话求救,并通知了谭某的家属。谭某的病情人紧急拨打越来越重,但是白云区中医院的救护车直到 分钟以后才赶到现场。此时,谭某已经死亡。据测算,医院离发病地点只有公里左右。中医院的解释是:救护车出发时,突发故障,打不着火,直到时左右才排除故障,加之其中有一段道路正在施工,所以才导致延迟。事后,谭某的妻子及四个儿女将广州市急救中心、白云区中医院告上法庭。

  解析:

  本案中,医疗合同的成立时间为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并答应出诊的时间。白云区中医院在接到急救中心调度任务后,应当积极履行救护义务,尽快赶到现场,并就地实施紧急抢救。白云区中医院距离患者发病地点只有公里,救护车却在 分钟后才到达,而救护车打不着火的理由,在法律上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因为作为负有紧急救护义务的医疗机构,保证救护车处于随时准备运转的状态是其义务。救护车打不着火反映了医院内部管理不当,正是由于医院的管理不到位才导致了救护车该运转时不能运转,延误了抢救时间,并直接导致了患者的死亡。

  急救中心与白云区中医院存在明显过失,侵犯了患者的获得及时救治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急诊情形下未挂号的患者与医方能否成立医疗合同?

  【案例】

  王某因头痛到某医院内科就诊。因与该科医师李某熟识,故未经挂号直接找到正在值班的李某。李某对王某进行了病情讯问与诊断后,开出处方,王某到药房划价、交费后拿取了药品。王某吃了李某开出的药物后,头痛不仅没有缓解,反而进一步加重,而且出现恶心、呕吐症状。经北京市某三甲医院诊治,方才好转。后经北京市某医学会鉴定:李某误诊。为此,王某向李某所在医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遭到医院拒绝。理由是:王某未经挂号,私自找李某看病,未与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李某的诊治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误诊的后果应由李某自己负责。

  解析:

  本案中,判断王某究竟有无权利要求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键在于:在王某欠缺挂号行为又不具备危、急、重的情形时,李某的接诊行为究竟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

  笔者认为,挂号是患者向医院发出要约的通常情形,但并非欠缺挂号即意味着患者与医院之间必然无合同关系。事实上,全国各级医院均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患者不经挂号即可直接获得医师诊治的情况。这种状况的存在与医院自身的内部管理有密切关系。当发生医患纠纷后,若以此为理由否认患者与医院之间的合同关系,无论对患者,还是接诊的医师,均不公平。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判断患者与医院之间究竟有无合同关系,关键是看医师为患者作诊治时是以医院的名义还是以个人的名义。判断的因素包括:医师接诊并作出诊断说明(有病例记录)或开出处方,由于病例本或处方笺上都注有接诊医院的名称,在患者据处方从医院买药时,收费单据上也会显示医院的名称及加盖医院的公章。这说明接诊医师是以医院的名义而非个人名义来为患者作诊断治疗的。此时,虽然患者未经挂号,但患者直接找到医师请求就医的行为属于要约,而医师以医院的名义接诊属于承诺,患者与接诊医院之间存在医疗合同关系。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但是,如果患者既未挂号,也未在医师所在医院建立任何病例资料,即使曾经发生过费用,也是将费用交给接诊医师个人,而非医院,这种情形,应当认定医师对患者的诊治是以个人名义作出的,患者是与接诊医师个人,而非医院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医院既未从中受益,也不承担因此发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如患者未经挂号私自到医院照射科作胸透,医师利用以往废片照射,患者将照射费用元(医 元)交给医师个人,无收据。此时,患者与医院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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