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
导读:
条款一般来说都是存在在合同当中,其中格式条款就是属于条款中的一种特殊类型。但是并不是说所有的条款都是属于有效条款的,还是有很多的无效条款存在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指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当地免除其依照法律应当负有的强制性法定义务。
例如:以格式条款作出的下列免责应属无效:本店对所销售的新手机一律不承担三包责任;消费金额100元以下,谢绝出具发票;存款被人冒领,本行不承担责任。
指格式条款含有对方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例如:规定消费者对不可抗力发生的后果也应承担责任;规定消费者承担超乎常理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偷一罚十)。
指排除对方按照合同的性质通常应当享有的主要权利。
1、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3、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责任的格式条款,应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并依照对方的要求作出说明。
该免责或者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已经订入合同,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方享有撤销权,有权撤销该格式条款,撤销后,仅该格式条款无效。
若未提请注意的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无效事由,该格式条款自始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格式仲裁条款无效的情形的全部内容。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还是比较少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应该多多注意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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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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