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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及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18:53:50 人浏览

导读: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

  万一保险人对所购买的保险不满意,或者出现已写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怎么办?对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呢?保险合同变更的话又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及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

  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与一般合同订立的程序相同,需要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承诺一经成立,合同即成立,并产生相应的合同效力。在保险合同的订立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二、对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三、对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变更的法律规定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四、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规定和条件的相关知识,想要了解更多关于保险合同的法律知识,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责任编辑:范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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