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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之“一房两卖”法律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31 23:47:42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7月5日,夏某(先买受人)和陈某(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将其座落于上海市松江区某套房屋出售给夏某,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转让价款为68万元,夏某于2007年8月15日前向陈某支付50万元,于2010年3月18日之前向陈某支付房屋余款18万元,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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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5日,夏某(先买受人)和陈某(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将其座落于上海松江区某套房屋出售给夏某,双方一致确认该房屋转让价款为68万元,夏某于2007年8月15日前向陈某支付50万元,于2010年3月18日之前向陈某支付房屋余款18万元,陈某应于2010年2月18至2010年3月18日内无条件陪同夏某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陈某于2007年8月15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夏某进行验收交接。

  合同签订后,夏某依约支付了房款50万元,陈某将房屋钥匙及房地产权证原件交给夏某,夏某将房屋出租。

  2010年1月26日,陈某将在夏某处保管的房地产权证挂失。

  2010年3月7日,陈某与何某(后买受人)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该房屋以10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何某。合同签订后,何某支付了房款45万元。

  2010年3月12日,夏某在二手房网上备案系统查询发现陈某挂牌出售该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案件审理过程,由于陈某无经济能力退还何某已付款项,何某亦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姜律师发表法制观点,出卖人与两个买受人先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两个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两个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均仅享有合同规定的债权。由于债权的性质为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两买受人均无权直接支配标的房屋,仅能依据房屋买卖合同请求出卖人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现两买受人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以取得房屋物权,考虑到先买受人已经依约支付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履行出卖人与先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而对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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