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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合同的必有主要条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09:41:33 人浏览

导读: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3)货物的名称;(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5)承运日期;(6)运到期限;(7)运输费用;(8)货车的类型或

  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如大宗货物的铁路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它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国家有统一的运输合同文本的,应使用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

  1、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份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写明下列主要条款:

  (1)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

  (2)发货站与到货站的详细名称;

  (3)货物的名称(运输标的名称);

  (4)货物的性质(是否属易碎、易燃、易爆物品……);

  (5)货物的重量;

  (6)货物的数量(如车种、车数、件数……);

  (7)运输形式(零担、速递、联运……);

  (8)收货地点;

  (9)违约责任;

  (10)费用的承担;

  (11)包装要求;

  (12)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2、以货的运单形式签订的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1)托运人、收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详细住所或地址;

  (2)发货站、到货站及主管铁路局;

  (3)货物的名称;

  (4)货物的包装、标志、件数和数量;

  (5)承运日期;

  (6)运到期限;

  (7)运输费用;

  (8)货车的类型或车号;

  (9)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了货物运输合同之后,托运人应做到以下几点:

  a.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托运的货物,给付运费和其它杂费;

  b.货物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包培育,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c.托运人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提前向承运人递交申请书、证明文件和货运单,双方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

  d.收货人接到承运人发出的提货通知单,应按时验收和提取货物。

  承运人应做到以下二点:

  a.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发运,并将货物安全、准时地运到目的地,通知收货人验收并提取货物;

  b.把托运人委托传递的有关货物运输的文件、单据等安全传递给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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