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较多人对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这两者,都是不太了解的,因此就会在这两个问题上,出现较多的法律纰漏,所以就需要更好的清楚才能保护相关利益,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吧!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1、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
2、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这类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通常有以下情形:
1、未尽通知、协助等义务,增加了相对方的缔约成本而造成损失。
2、未尽告知义务。
3、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人身、财产的损害。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之间是有着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联系所存在的,因此是需要注意其两者关系的,好了以上就是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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