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导读:
什么是缔约过失,大家可能不太了解,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这种情况是很多的,相信大家在签订合同时有被骗的经历,之所以缔约过失需要进行赔偿也是为了打击一些人不好的行为,更好地维护相关的市场经济秩序,那么哪些属于缔约过失,缔约过失又需要怎么进行赔偿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同来了解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典》对在合同责任情况下损害赔偿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而对缔约过失责任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就存在一个执法尺度问题。我们从缔约过失责任在成立基础、要件、功能上与合同责任的不同,起码可以认定二者在赔偿范围上是不同的。合同责任造成的损失是履行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造成的损失应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损失一般亦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如缔约费用、准备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其支付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其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般说来,在赔偿范围上,缔约过失责任小于合同责任,因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利益(履行利益)较信赖合同有效成立所带来的利益(信赖利益)大。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以信赖利益为原则,以履行利益为限。但在缔约过失行为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权或所有权时,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赔偿范围要包括侵害人身权或所有权造成的损失(维持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的问题。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应实事求是,受害人有多大损失,有过错的缔约人就应赔偿多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缔约过失须得发生于合同正式缔结成立之前的先契约阶段(缔约之际)。
2.承担缔约过失者须得具有主观上过错[故意/过失]。
3.缔约人的过失行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的某种义务。
4.缔约过失人的过失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失,而这种损失与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相对人有信赖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
a.主要表现为得不到补偿的费用
①缔约费用;
②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的费用;
③丧失唯一或难以替代合同机会的损失。
b.不包括因合同成立、生效所获得而未获得的合同利益。
(2)因果关系指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民法典》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缔约过失,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几种情形以及相关的认定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的主观意思,那么如果是缔约过失,就需要对相关的事项以及费用进行赔偿,文章也对需要赔偿的范围进行了介绍。如果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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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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