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缔约过失 >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9 02:15:00 人浏览

导读: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
缔约上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三、赔偿范围不同。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以求回复到先前的状态;违约责任则赔偿当事人的期待利益损失,目的在于达到犹如合同全部履行的状态;在具体的责任形式上,缔约上过失责任表现为单一的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则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的限度不同。基于违约责任而产生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能超过违反合同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可能造成的损失;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则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性规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