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要约 > 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

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15:59:44 人浏览

导读: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永恒的,而是千变万化的,即使你与他人签订了合约,也可能发生合约的变更。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的这篇文章,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希望对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这个世界上有很多的东西都不是永恒的,而是千变万化的,即使你与他人签订了合约,也可能发生合约的变更。接下来,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下面的这篇文章,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希望对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

  要约的实质变,若受要约人在承诺行为中变更了要约中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一般条款内容的,则该变更为实质性变更,该承诺行为转化为一个新要约。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要约的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违约责任

  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要约其他内容的变更为非实质性变更。下列情况应属于非实质性变更:承诺的用语与要约的用语略有出入;承诺对要约附加了某些要求,如要求要约人提供交易商品的质量

  通过学习了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了解清楚了要约的实质变更是怎样的。一般条款内容得到了变更,那么就属于邀约的实质性变更,还有其他方面的变更,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的总结,非常感谢大家的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