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要约撤销规定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对别人发出要约,也时常作出承诺,但是有时候当我们当初想要订立合同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就会存在要约撤销和撤回的问题,而这两者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要满足的条件也是不一样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最新要约撤销规定吧。
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
第二,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第三,撤销要约通知无需要约人亲自送达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2款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16条规定:“一、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一)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二)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 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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