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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中的要约与承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6 14:55:3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利之所至,不法相随,各类购物纠纷也层出不穷。顾客下单后,电商以标错商品价格或无货而撤销订单引致纠纷便是其中一种。现实中不同的法院...

  核心提示:网络购物已经成为当今人们生活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消费方式。利之所至,不法相随,各类购物纠纷也层出不穷。顾客下单后,电商以标错商品价格或无货而撤销订单引致纠纷便是其中一种。现实中不同的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也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承诺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成立,电商应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法院认为消费者下单是要约,买卖合同此时并未成立,电商取消订单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会出现不同判决是因为对于网络买卖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观点不同。那么,究竟如何判断网络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以及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究竟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用户提交的订单又是要约还是承诺呢?

  一、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

  关于网购合同究竟何时成立的判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一般规则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即判断合同是否成立要根据双方作出是否完成了要约和承诺的交易行为予以认定。要约是向对方做出的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情况下,要约应当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受要约人一但承诺,双方即完成合意,合同就成立了。

  在网购合同中,最大的争议就是网站中展示商品这一行为究竟构成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有观点认为,在网络购物中,电商就其在网站上所售货品之图片、定价及其他介绍等展示,实际上是一种类似寄送价目表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唤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属于要约邀请。消费者以该价格下单,买卖合同仍然未成立,此时网络商家并不当然承担交付商品的义务;如果网络商家发送邮件通知消费者(则视为商家已经做出承诺),或者把货品寄送到消费者手中,合同才成立。

  然而笔者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商可以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与商品在商店标价陈列出售具有同一意义,其行为应构成要约而非要约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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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根据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来分析:

  首先,根据是否具有订约的目的与意图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如果行为人的表示表明其具有订约的目的或意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电商的电商具有明确订立约定的意图和目的,希望消费者购买其展示的待售商品。

  第二,依据是否包含合同的必备条款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如果行为人的表示包含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则为要约,反之,则为要约邀请。电商将待售商品的名称、型号、价款等所有详细信息展示在网站上,并且即时更新库存,内容明确具体,已经包含了合同成立的所有必备条款。

  第三,依交易习惯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根据交易习惯,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查看其他送货、付款信息后确认订单,网购合同便已经成立。

  第四,其他因素。通说认为,即包含了明确的订约目的和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向多数人为之,且注重相对人性质,需要与其实际接触和协商,应为要约邀请,如登广告出售房屋,登报征求家庭教师或保姆等。而在网络购物中,电商并不注重相对人的性质,也不需要相对人具有特殊的资质,已经明码标价,不需要再与相对人进行实际接触和协商,从这方面看,电商上展示的待售商品也是构成要约的。

  电商上展示的待售商品也是构成要约,那么消费者通过网站在其允许的状态下自由选购点击加入购物车,并在确定其他送货,付款信息之后确认订单,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合同至此成立。

  二、电商未提请消费者注意的格式条款无效

  在纠纷中,电商常以服务条款中已经对合同何时成立进行专门的事先规定进行抗辩,如“用户提交的订单,网站确认后方成立”;“本站上销售方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系统生成的订单信息仅是您向销售方发出的合同要约”;“本网站上的商品图片展示、说明和价格并不构成要约。如果您通过我们网站订购产品,您的订单就成为一种购买产品的申请或要约”。这些规定属于未与相对人协商的,预先设定的,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作出变更的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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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尽管格式条款在实践中避免重复订立提高效率的优势,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将一些有利于自己的免责条款或限制条款订入合同,影响到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法律对于此类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有明确的要求,进行了严格的规制。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在“亚马逊单方取消订单案”中也可以看到,由于其网站中并未就“使用条件”格式条款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因此该条款无效的。

  电商只有在其作出充分合理的提示,能够提醒消费者注意该项特别约定,并判断选择是否从事此项交易的情况下,其规定的格式条款才会有效。如要求消费者必须阅读并同意相关格式条款,并用加粗等引人注意的字体显示格式条款,并且在页面中明显的位置等。如果电商没有尽到以上提请消费者的注意的义务,那么其对合同究竟何时成立进行专门的事先格式条款规定就是无效的。

  三、关于撤回、撤销要约与撤回承诺

  在解决了网购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后,会发现一个新问题,那么电商何时才能撤回或者撤销自己的要约呢?消费者又怎么撤回自己的承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然而在网购中,由于科技的迅捷,电商撤回要约的通知不可能在要约到达消费者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消费者;电商撤销要约的通知也很难在消费者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消费者;消费者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不可能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电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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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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