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合同纠纷 > 合同订立 > 格式合同 > 填写信贷格式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填写信贷格式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8 20:54:28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填写信贷格式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信贷格式合同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为了长时间重复使用,预先就主要的通用的条款而拟定的合同。因每笔贷款的借款人、起始时间、到期时间及担保人等情况不可能完全...

  核心内容:填写信贷格式合同应该注意什么?信贷格式合同是指在信贷业务中,银行为了长时间重复使用,预先就主要的通用的条款而拟定的合同。因每笔贷款的借款人、起始时间、到期时间及担保人等情况不可能完全相同,为了方便使用,信贷格式合同在制定时会专门留有一定的空白条款或选择性条款,供信贷经办人员、借款人或担保人根据贷款实际情况去填制(写)、选择或签章(以下统称信贷格式合同填制)。法律快车小编在介绍填写信贷格式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一、警惕合法性操作风险

  即因信贷格式合同填制的操作不当,引发或可能引发的部分、全部信贷合同或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未生效的情形。表现为:

  1、行信贷人员未让借款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章,致使合同未生效。

  2、行信贷人员未让财产共有人在抵/质押合同上签章,或未让其出具同意抵/质押的书面意见,致使抵/质押及其合同无效。

  3、格式合同明确约定合同从各方当事人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但合同落款处只有盖章(包括法定代表人仅盖章)而未签字,致使合同未生效。

  4、张冠李戴式的签字,或加盖单位内设部室的印章,或单位名称已变更,但加盖原有单位名称的印章,可能使合同被认定无效。

  5、代理人未提供被代理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无“代为签署合同”的授权,银行信贷人员却让其代为签署合同,可能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或另行所签订的补充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

  7、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空白条款处所填制的非格式条款,各方当事人未签章加以确认,格式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未生效而不被采用。

  8、将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之前发生(签订)的借款(合同),纳入到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

[page]

  二、因格式合同填写不当导致不符合实际的情形

  1、合同填制的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币种、借款额度、利率、期限、担保、编号等)与实际情况不符,易产生争议或纠纷,如在填制借款合同“借款额度为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条款时,未注意到“万”已打印上去,而在填制时多写了个“万”字,使借款额度成了“XX万万元”(尤其是大写),致使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万倍大于应当实际发放的额度,银行将面临未足额发放贷款的违约责任

  2、抵/质押合同及清单上填制的是曾使用过的产权人名称(姓名)、产权编号等,或者填制的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成为抵/质押主张免责的理由。

  3、在选择性条款上选择有误,致使与实际情况不符,如实为分期还款,但却误选了“借款到期一次性偿还”,会成为借款人对抗银行要求其分期还款的抗辩理由。

  4、实际有保证、抵押、质押等多个担保人,但在借款合同的担保条款处却填制了一个或部分担保人,致使与实际担保情况不符,未被填制的担保人可能会以此主张免责。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