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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自愿声明及承诺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8 19:37:15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某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如果做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核心提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某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如果做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

  为维护婚姻与家庭幸福,丈夫为妻子出具了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声明绝不背叛婚姻,承诺如果违反将自愿放弃夫妻共有财产并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费30万元。

  信誓旦旦,看似可以保住美好的姻缘。然而一场婚外恋情,却让这对夫妻反目成仇,打起了离婚官司。

  再婚男女喜结良缘 丈夫签下承诺书

  原籍河南省商丘市的王某某,与同龄女子李某某相识后,两人都有一种同病相怜的感觉。这是因为双方均处于离婚状态,王某某同前妻育有一女,现随其前妻生活,李某某与前夫没有生育子女。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和了解,两人于1996年 4月11日在当地民政局登记后,成为合法夫妻。

  1996年12月29日,李某某生下一个男孩,给这个家庭增添了更多乐趣。

  此后不久,熟悉企业管理的王某某携妻带子来到河南省会郑州一展身手。很快,他们家在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先后在两家电器公司投资60多万元入股,股份所有权人均登记为李某某。王某某则在其中的一家电器公司担任总经理,每月收入7000多元。

  由于两人是二婚,李某某有些担心丈夫王某某“花心”,便时常在他面前唠叨。为了婚姻与家庭幸福,2004年6 月19日,王某某自愿向李某某出具了一份《声明及承诺书》,声明自己绝不背着妻子做任何不利于家庭团结的事情,为尊重妻子,有事情两人共同商量决定,绝不擅自作主;如果修改工资卡、存折、信用卡、电脑密码、手机卡等密码,均要经过李某某的允许才可进行;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两人的任何收入都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需要消费及其他用钱事宜时,都要经过两人共同决定;绝不对妻子撒谎;绝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承诺在今后的婚姻生活中,如果做不到以上事项,双方应自愿离婚,离婚时双方共有财产分割如下:男方自愿放弃对儿子的抚养权,儿子归女方抚养,但每月应支付儿子生活抚养费500元整,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自愿放弃两人共有的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及处置权完全归李某某所有;自愿放弃两人在两家电器公司的股权及分红,此股权归李某某一人所有;自愿放弃在今后的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有权,所有财产及债权均归李某某一人所有;自愿承担两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任何债务,所有债务均由王某某一人承担。除此之外,离婚时自愿另行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

  在《声明及承诺书》结尾,王某某还注明,以上声明及承诺未经公证同样具备法律效力,即日起生效。同时,王某某还在该《声明及承诺书》落款处签字并盖上自己的印章。

  2005年1月19日,王某某又向李某某出具了一份声明,称本人如果再存私房钱,愿自动与李某某离婚,房屋及股权归李某某所有,另外,再赔偿李某某人民币50万元,即日起生效。王某某依旧在该声明上签了字。

  婚外恋情搅乱家庭 协议离婚未能奏效

  2005年12月的一天,王某某在上网聊天时,结识了北京女子韩梅。双方见面后,大有相见恨晚之意,很快便发生了性关系。此后,王某某借开展业务之便,经常从郑州飞到北京与韩梅见面。

  可纸最终包不住火。李某某还是通过有关渠道得知了丈夫的婚外情,在几番“惊天动地”的吵闹之后,2006年3 月10日,自觉婚姻走到尽头的王某某,主动和李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包括,一、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一切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自动放弃对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及分割权,财产包含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款、住房一套及房屋内所有的家电、家具、财产等;二、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人民币10万元整,双方各承担一半;三、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但男方每月应以现金方式支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若日后生活水平提高,则抚养费相应作出上浮调整;四、男方以现金方式支付女方5万元精神抚慰金,此款在2006年底之前支付给女方,但应在签字之日向女方打下欠条。

  离婚协议签订后,王某某心有不甘。同年12月,他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他和李某某之间的家庭财产纠纷。后其又主动撤回了起诉。之后,他便与李某某分居。

  2007年1月3日,王某某再次和李某某签订了离婚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双方婚生子由女方抚养,每月10日前,由男方支付女方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18周岁止,18周岁以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三、双方房屋一套及房内家电、家具等归女方所有;四、双方婚姻期间产生的债务由王某某承担10万元,2007年底一次性付清,其他债权债务全部归女方所有和负担,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各种原因所产生的诸如互欠对方的借条、协议、要约等均作废无效;五、如果男方临时或春节探望儿子,可提前一天与女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但王某某仍旧没有实际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因为他觉得自己辛辛苦苦创下的家业,基本上都归妻子所有,这样离婚未免太吃亏了。

  夫妻双方各持己见 离婚官司一波三折

  2007年10月,王某某以原告身份,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将李某某告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住宅、两家公司的股份及未分配利润归李某某所有。

  接到法院传票后的李某某不甘示弱,请求法官将王某某出具的《声明及承诺书》作为定案依据。在随后的庭审过程中,李某某主张家庭共同财产应当归己。同时,她还向法庭提交借据九份,用以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三份借据,有王某某的亲笔签字及捺印,金额共计27万元。20 07年3月至6月,李某某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并有其签字为证。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庭审后法官要求李某某提供后六笔借款的相关证据,李某某在指定期限内没有提交。

  李某某同时申请3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王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请求法院依据当初王某某的承诺,判令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对于债务问题,王某某当庭承认5万元借款,并说其他借款都是李某某“突击造假”,自己不应承担债务。

  经过认真研究,2008年3月20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曾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李某某离婚又撤诉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现王某某仍起诉坚持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王某某请求与李某某离婚,依法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其已年满十周岁,其要求跟随母亲生活,故尊重其意见,由李某某抚养为宜。

  对于抚养费问题,考虑到王某某月收入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考虑到王某某现在有两个子女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王某某主张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每人每月1000元的意见,以及郑州市的实际生活水平,酌定王某某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考虑王某某现在外地工作,履行义务不便的实际情况,应由王某某每年支付一次抚养费计12000元为宜。

  关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问题,李某某主张王某某工资卡内的218万元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分割其中的10 0万元,因查明其中多笔大宗款项系随进随出,加之王某某主张系其所在公司的资金走账,不为其个人财产,并提交该公司出具的证明,考虑王某某的月收入只有7000元,且该账户大宗资金随进随出,故对李某某主张的218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不予采信。

  关于双方婚后共同债务的问题,李某某主张共同债务共计115万元,王某某虽只认可其中的5万元,但其中200 4年6月3日、2005年4月2日和2005年9月1日的三份借据,经司法鉴定有王某某的签字及捺印,故对这三份借据所载债务共计27万元予以认定。对于李某某向亲朋好友借款六笔,金额共计88万元的债务,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加之王某某不予认可,故对这六笔借款不予认定。

  关于王某某于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问题,王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王某某虽主张该声明是在李某某的胁迫下书写,不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行为系受胁迫而为,故对王某某该主张不予采信。据此,本院认定该自愿声明及承诺系王某某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应视为王某某对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所做出的承诺,对王某某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对于王某某于2005年1月19日出具的声明问题,因为该声明将王某某的存“私房钱”行为与离婚、财产分割联系在一起,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从法律上讲,所谓的“私房钱”大多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只要存有“私房钱”的一方在离婚时没有隐匿、转移“私房钱”的行为,则不能认定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私房钱”有多少之分,如果一方仅存有数百元甚至数十元的“私房钱”,就要面临离婚、财产分割不利,并赔偿50万元的后果,显然不合情理,故对该声明的效力不予认定。

  对于婚外情问题,因王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对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明显过错,故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共同债务的承担,应当给予李某某适当照顾。

  王某某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载明了如果背叛婚姻,做了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承诺放弃共有房产的所有权、放弃两家公司的股份及分红、放弃婚姻存续期间两人取得的任何夫妻共有财产及债权的所有权,因王某某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已经违背了其在该声明及承诺中的忠诚条款,故应按照其承诺的内容分割财产。

  对于李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王某某在2004年6月19日出具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也承诺离婚时,自愿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费30万元。因王某某与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已违反了法定的和其承诺的忠实义务,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和王某某的收入状况及实际偿付能力,认定王某某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李某某抚养,王某某每月承担婚生子抚养费1000元至其满十八周岁止,每年支付一次计12000元,自2008年起分别于每年12月31日前付清下一年度的抚养费,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008年度的抚养费12000元;三、婚后共同财产:天梭手表一块、摩托罗拉V7手机一部归王某某所有;双方共有房产一套、两家公司股份和笔记本电脑一台、空调四台、热水器一台、沙发一套归李某某所有。四、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某某偿还。五、王某某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7 0元,由王某某与李某某各负担3585元。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感到不公,便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于2008年7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再审一锤定音 声明承诺合法有效

  一纸《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竟让自己丧失大半生赚来的财产,这让王某某很难接受。他通过向律师咨询,决定再打一场官司挽回一些经济损失。

  2009年6月,王某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再审本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0 9年9月4日作出民事裁定,指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并中止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指令”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申请再审人王某某称,一、《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不应作为本案判决依据,原因有三:一是《自愿声明及承诺书》是在李某某胁迫下签字的,内容显失公平,是无效的;二是《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系附条件,必须双方自愿离婚才能按照《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的承诺分割财产;三是2006年3月10日和2007年1月3日的离婚协议是在《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之后签订,与《自愿声明及承诺书》中的内容不一致,应以最后的离婚协议作为判决依据。此外,原判认定的27万元债务已不存在。因为10万元的买房款借条上已注明用房子的部分产权抵债,房子已归李某某;5万元的股份投资借款已升值,所有人是李某某;12万元的买车借款李某某已将车卖掉,借款已还。综上,请求再审撤销原判,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申请人李某某则答辩称,一是《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合法有效。因其为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证据证明其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字,王某某认为附条件是其理解错误,后两份离婚协议没有履行,不能否定《自愿声明及承诺书》的效力;二是27万元债务客观存在,无证据证明已归还。按照《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应该由王某某承担27万元的债务;三是按照《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归李某某所有,原判的处理并无不当。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据此,该院经过慎重研究后,最终于2010年“元旦 ”前夕,向外界公布了本案的判决结果。

  该院再审认为,王某某对原判中的财产部分不服,提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中已中止了原判中财产分割部分的执行,原判中准予双方离婚和关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的部分继续有效,本院再审对该两部分不予审理,只对原判中的财产部分进行审理。

  由于2004年6月19日的《自愿声明及承诺书》、2006年3月10日的离婚协议和2007年1月3日的离婚协议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故均应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关于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于王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自愿声明及承诺书》和两份离婚协议,结合公平原则和本案实际情况,该院认为原判决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正确,但双方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由王某某一人承担不妥,应予纠正。王某某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给李某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对双方感情破裂负有责任,其应对李某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据此,该院认为,27万元的共同债务由王某某偿还10万元、李某某偿还17万元较为合适,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酌定为5万元。

  综上,王某某申请再审部分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结果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8)郑民一终字第989号民事判决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维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婚后共同债务27万元,王某某承担10万元,李某某承担17万元;

  四、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7170元,由王某某与李某某各负担717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解读:声明与承诺的法律效力

  虽然此案已告一段落,但却给人们留下了新的思考,即丈夫给妻子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有关专家指出,丈夫给妻子的声明与承诺,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所附条件成立时,声明与承诺书即生效。结合本案,声明与承诺是王某某对共同家庭财产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当预料如果做出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事情,离婚时将不会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李某某也没有对丈夫采取欺诈、胁迫,王某某也不是因重大误解而写下承诺书,那么,该承诺书就体现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立法精神,符合社会道德的标准,其对夫妻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王某某将会受到该承诺书的约束。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承诺书只规定丈夫的单方义务,没有丈夫的权利,也没有妻子的义务,丈夫就可以主张撤销。因为从法理学上说,权利与义务必须是相对应的,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其效力自撤销之日起消灭。结合本案,也就是说,如果王某某在日后主张这份承诺书无效,则该承诺书即失去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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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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