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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里手写部分的认定规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22:33:59 人浏览

导读: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有规则的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规则的世界当中,每个人都要尊重规则,遵循规则,才能够更好更有规律的生活。这就是规则赋予我们生存的意义。倘若不也会受到规则的惩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格式合同里手写部分的认定规则。

  不管做什么事情都是有规则的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规则的世界当中,每个人都要尊重规则,遵循规则,才能够更好更有规律的生活。这就是规则赋予我们生存的意义。倘若不也会受到规则的惩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格式合同里手写部分的认定规则

  一、格式合同里手写部分的认定规则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2年1月签订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因乙公司拖欠货款,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合同履行地法院,并对被告财产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后被告对管辖提出异议。依照约定双方持正副本合同各一份,该合同系被告乙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被告提交其中一份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约定: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南京”二字系手写,其他条款均为打印文本,被告称该约定系双方均在场情况下书写的,并据此提出管辖异议,要求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告持有的正副两本合同内容均为打印文本,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中关于仲裁委员选定处无“南京”字样,没有约定仲裁机构,因而仲裁条款约定无效,其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争议部分系属争议管辖问题,不涉及公平原则确定的免除或限制条款,因而不适用关于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但本案原告已经诉至法院,针对被告的管辖异议,法院需依法作出裁决。笔者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双方持有合同文本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即合同条款出现变更情形,被告提供的合同文本较原告持有的合同文本在争议解决条款中多现手写字样,对该处约定的变更被告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被告乙主张的双方均认可情况下添加手写内容不应予以采信。针对格式合同文本中出现的手写添加部分并非一概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应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案中双方各自持有合同关于手写添加部分出现不一致情形则主张方理应举证进一步证明意思表示的一致性,在该处应特别作出约定和明示。本案依法应由法院继续审理。

  二、手写合同有效吗?

  1、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但是协议上的内容只能说明你有出钱买房子,并不表示你已经取得该房子的共有权;

  2、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登记后取得的;

  3、你在法律上存在一定得风险。

  三、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可见,合同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书面形式就是以文字方式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便于保存,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方便举证,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也便于法院或仲裁机构审判、裁决。因此,对于关系复杂的合同、价款或报酬数额较大的合同,当事人最好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合同除合同书外,还有数据电文。体现了现代科技的要求,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书面形式又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是指除了用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要对合同进行其他程序,主要有公证、审批、登记。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就是以谈话的方式订立合同,如当面交谈、电话联系等。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简单、方便、迅速,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被采用,如集市上的现货交易,商店里的零售买卖等。但口头形式的缺点也是明显的,即不能复制,容易发生争议。发生争议后不易举证。所以,对于非即时清结的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还是用书面形式为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格式合同里手写部分的认定规则的相关内容。不管是关于什么事情都是有规则的,特别是关于合同的相关知识,我们都知道合同要产生法律效力,就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上的规定就是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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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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