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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贸易中进出口交易磋商程序(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和法律注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23 13:26:08 人浏览

导读: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进出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磋商的内容,全面地来讲,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所有条款,即合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形式

进出口的交易磋商,从形式上来讲形式有口头磋商和书面磋商两种。口头磋商包括面对面的谈判,电话磋商等形式。书面磋商包括双方交换信函,电报,传真及电子邮件等。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内容

磋商的内容,全面地来讲,包括进出口合同的所有条款,即合同的标的(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与支付条款、交货条件(运输、保险)、预防与解决争议的条款(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在实践中,为简化磋商内容,提高磋商的效率,降低磋商成本,往往在进行正式磋商之前,先就一般交易条件与对方达成一致。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terms-and-conditions)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条件(如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及仲裁的有关规定)

2.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如品质的机动幅度,分批装运,保险险别等)

3.各别的主要交易条件(如通常的包装方式,付款方式等)

一般交易条件可以印在合同的背面或合同正文的下面,也可单独印制成文,提供给可能的客户使用。一般交易条件的法律效力同其它交易条件一样,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进出口交易磋商的程序

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分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一、询盘(Inquiry)

询盘,又称询价,指买方为购买商品或卖方为出售商品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询盘可以只询问价格,也可以询问其它交易条件,或者可要求对方向自己发盘。一般情况,由买方询盘多一些。

询盘对询盘人和被询盘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交易的必经步骤。但是询盘往往是一笔交易的起点,所以,被询盘人应对接到的询盘给予重视,及时进行适当的答复。

二、发盘(OFFER)

发盘又叫发价,法律上称为要约,是卖方或买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做出的,但也可不经询盘直接向对方发盘。

发盘的特点是,发盘一生效,在有效期内,对发盘人有法律约束力,发盘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能随意撤消或修改发盘的内容。发盘一经对方在有效期内无条件接受发盘人将受其约束,并承担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构成一项有效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订约意旨

《公约》规定:一方当事人是否向对方表明在发盘被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是判别一项发盘的基本标准。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1)发盘的全部内容是明确的;

(2)发盘的各项条件要完整;

完整的交易条件,一般认为应包括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付及支付几个条件,但是,按《公约》14条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的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既为十分确定”。

(3)发盘内容要无保留

发盘应是终局的,没有限制性条件。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建立合同关系。

(4)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国际货物买卖中,发盘一般应有有效期,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做出接受的期限。

1.明确规定有效期

⑴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⑵规定一段接受时期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3.口头发盘的有效期

《公约》18条规定:“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三)发盘的撤回

《公约》15条规定:“一项发价,既使是不可撤消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四)发盘的撤消

发盘的撤消是指发盘人将已经被受盘人收到的发盘予以取消的行为。

英美法规定,发盘在被接受前可被撤消,既使发盘规定有有效期,该发盘对发盘人也无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如支付一定金额或给付一定物品。

大陆法认为: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发盘生效后不能撤消,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公约》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消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消,但是,下列情况不能撤消:1.发盘规定有效期或以其它方式表明是不可撤消的,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这项发盘是不可撤消的,并已本着这种信赖采取了行动。”

(五)发盘的终止

1.在有效期内未被接受而过期。

2.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之前进行了有效的撤消。

4.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

三、还盘(COUNTER-OFFER)

还盘,又叫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还盘既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做出的新发盘。

进行还盘时,可使用‘还盘’“COUNT-OFFER”,但一般仅将不同意的交易条件通知对方,就意味着还盘了。

四、接受(ACCEPTENCE)

接受在法律上称承诺,是卖方或买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分别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构成有效接受的条件

《公约》18条规定:“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它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1)用声明做出表示,即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发盘人表示同意发盘,这是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方法。

(2)用做出行为来表示。所谓做出行为,通常指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货款来表示,也可用其它行为表示,如开始生产货物,采购货物等。使用这种方法应注意,行为应是根据发盘的要求或当事人之间的习惯做法而做出的,并且要在发盘的有效期之内。

3.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如果对发盘表示接受但附有附加、限制等,视为拒绝发盘,构成还盘。

4.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表示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传达到发盘人才有效。在口头磋商时,接受可被立即传达到发盘人,但在使用信件和电报表示接受时,不能立即传达到发盘人,接受于何时生效,各国解释不同。

英美法国家采用“投邮生效”原则(Despatch-theory),即一般情况,接受送达发盘人生效,但是,在以信件或电报传达接受时,接受自信件投邮或电报发出时即生效。但是也有一个限制,即如果发盘人明确规定接受应于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则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才有效。

大陆法国家采用“到达生效”原则(Receipt-throry),即表示接受的信件、电报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到达发盘人,接受才有效。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函电在邮寄途中遗失,合同不能成立。

《公约》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它在18条规定,接受于到达发盘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有类似规定。

(二)有条件接受

《公约》19条2款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盘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或不同条件,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

(举例说明)

(三)逾期接受

如果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或发盘未规定有效期而超过合理期限才传达到发盘人,就成为逾期接受,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通常是无效的,但《公约》规定了几种特殊情况:

1.如果发盘人收到逾期接受,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确认逾期接受有效,此逾期接受有效。

2.一项逾期接受,从他使用的信件或其它方式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本能及时到达发盘人,由于传递不正常延误造成逾期,此种逾期接受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通知受盘人,他认为该发盘已失效。

(四)接受的撤回

接受的撤回,是在接受生效之前撤回,阻止他生效。《公约》规定,“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送达发盘人之后立即生效,就不能撤回了。

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是在业务中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在法律上,只有发盘和接受是交易磋商不可缺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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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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