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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成“定金”,开发商拒不退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2 01:24:30 人浏览

导读:

行内人士揭房地产买卖“潜规则”,建议消费者依法维权日前,潘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她在售楼小姐如簧之舌的鼓动下,交了1万元的“订金”,订了在广州市海珠区赤岗某楼盘的一套房。随后反悔,但开发商却以“订金”是“定金”为由,拒不退款。有关行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

  行内人士揭房地产买卖“潜规则”,建议消费者依法维权

  日前,潘女士向本报投诉称,她在售楼小姐如簧之舌的鼓动下,交了1万元的“订金”,订了在广州海珠区赤岗某楼盘的一套房。随后反悔,但开发商却以“订金”是“定金”为由,拒不退款。有关行内人士提醒:消费者购房时切勿将“订金”当作“定金”,在预收款收据上一定要写清楚“订金”,以免中了开发商的圈套。

  潘女士:中了售楼小姐圈套

  上月8日,潘女士到海珠区赤岗某楼盘看楼,被售楼员告知楼价不日内将会大幅度上涨,从每平米8500元涨到1万元。潘女士立即表示要认购其中一套房子,“定金”是10万元。她来到售房部先交了1万元现金作“订金”。但她交钱后,打电话给家人商议此事,家人反对她的仓促决定。随后,潘女士收到了售房部开出的“预收款收据”,她当即请求售楼员先退还1万元的款项,容她再考虑清楚。此时售楼员不但不予理睬,反而拿出了一份统一格式的“认购书”,要求潘女士在上面签字。潘女士此前根本没有见过认购书,决意不签,坚持要求售楼方退款。但当被告知如果不签,此前所交付的“订金”已经不可能退还了,无奈之下,她签下了这份认购书。此后,潘女士又多次到该售房部要求退款,都遭到售楼员的拒绝。

  “他们设下涨价圈套,哄我交了‘订金’,并将‘订金’写成了‘定金’,然后又催我签下认购书。我是个刚来广州的湖南妇女,没有买房经验,就遭骗了。”潘女士无奈地向记者表示。

  售房部:定金不退有法律依据

  记者随后来到该售房部采访,找到售楼给潘女士的江小姐。对于潘女士的说法,江小姐很不以为然。她向记者解释,在“预收款收据”上已明确注明“此‘定金’不退,余9万于4月9日补齐,否则挞定(取消房屋预订,没收‘定金’)”。

  记者提出疑问:“如果潘女士在签认购书前就后悔,你们就不能退款给她吗?”江小姐表示,“‘定金’一落,就不可能退款了,不论认购书签署已否。行内的做法都是这样,不存在任何违规操作。而且在下定之前我已向潘女士解释清楚操作的程序,只是她当时没有要求先看认购书就下定了。”

  江小姐还明确表示,预收款收据和认购书都同样规定了“‘定金’不可退”和“未按期补定视为挞定”,在这些方面,它们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消委会:预收款不是“定金”

  记者随后以业主的身份拨打了省消委会咨询热线电话,就此案例中的“预收款”、“订金”和“定金”问题进行咨询。工作人员解释,在商品房买卖中“订金”是购买人表示购买意向而交付给出售人的款项;“定金”则是买方确认购买某商品的“诚意金”。而预收款则是作为一种支付方式,没有规定双方责任的法律效力。买家交付预收款后,如果后悔,完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返还。

  省、市房协有关人士进一步解释,在潘女士这一案例中,开发商有设下圈套骗取“订金”的嫌疑。“预收款收据”上注明此为“定金”,“定金”固然不能退,这是因为《担保法》明确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预收款不等于“定金”,从这一案例看来,更应是“订金”,而“订金”是有可能退款的,开发商不退“订金”的条款早被定性为“霸王条款”。开发商在这里实际上打了“擦边球”,混淆预收款、“订金”、“定金”的概念。潘女士在交款前没有分清“订金”和“定金”两者的区别,就掉进开发商的圈套里了。

  行内人士:可通过法律维权

  据行内人士称,像潘女士这样交了“订金”就后悔的情况,在房地产买卖中很常见。当“订金”被开发商操作成“定金”后,不懂行规的买家要么放弃追索“订金”,要么很不满意地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总之都是吃了哑巴亏。“精明”的买家则会尝试“协商”的办法,实际上是私下塞点小费给销售员,打折要回部分“订金”。这几乎成了房地产行业的“潜规则”。

  据悉,目前被开发商操作,使“订金”变成“定金”的个案越来越多,行内人士建议:业主在认购楼房之前必须要做好以下几点准备:1.先看清楚认购书是否依照省建设厅公布的《商品房认购书》(示范文本)制定,是否有明确的条款规定双方的责任以及“订金”和“定金”可退不可退的条件。2.不要轻信商家布下的“紧俏”疑阵,了解清楚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价格,再决定是否落订,交“订金”。3.如果“订金”被开发商操作成“定金”,要相信法律,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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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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