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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盯紧你的“四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2-01 22:39:52 人浏览

导读:

何谓“四金”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应届大学毕业生马上就要走上工作岗位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了。最近一段时间,记者听到不少毕业生关于“四金”的困惑,“叫老板负责买保险,人家说了:你就知道要,保险是按年
何谓“四金”

  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

应届大学毕业生马上就要走上工作岗位开始一段新的人生旅程了。最近一段时间,记者听到不少毕业生关于“四金”的困惑,“叫老板负责买保险,人家说了:你就知道要,保险是按年度算的,你还在试用期,谁知道给你买了保险后你能不能‘转正’?”“我工作的企业是一家根本没有注册的公司,他们怎么给我上‘四金’呀?”“我现在‘转正’了,试用期的‘四金’能补加吗?”对此,专家指出,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四金”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对于处于试用期期间的应届大学毕业生来说也不例外。少数用人单位为逃避社会责任,在“四金”上不断玩花招,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要多长个心眼,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试用期“四金”打了水漂

  去年大学毕业的陈某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我的单位是一家私营企业,老板不给交纳‘四金’,我向他提出来了,他说等试用期满后再交‘四金’。五个月后,我‘转正’了,结果得的钱却更少了。原因有二:一是企业员工每个月要被扣个人基金,其实就是押金,如果我们在一年之内不做了,他就把这笔钱没收了;如果做满一年,他就把这笔钱算作年终奖发给我们。二是要扣下‘四金’的钱。我原本一个月还有一千多元,可现在七扣八扣,到手里就只有七百元了,而且老板根本不提补交试用期‘四金’的事。工作那么辛苦,怎么钱越挣越少?想离开,又怕基金里的两千多元打水漂;留下来继续干,又没盼头。真不知如何是好?”

  “四金”缴纳始于试用期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一般不超过六个月。以此为由,许多企业雇主在新人的试用期内,都不予办理“四金”,或拖延至试用期满,“转正”后才补交。

  许多刚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在急于寻求工作机会的心态下,往往忽视了自己的劳动保障权益,往往导致在试用期满后,就被雇主找各种借口辞退,正常的工资都没办法拿到,“四金”就更成为“水中月、镜中花”了。

  他们不懂得“四金”的含义,更无暇顾及《劳动法》中有关“四金”的享受条例,从而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企业雇主的侵犯。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雇主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四金”即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这四项保险俗称“四金”。

  “四金”是由政府部门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它带有强制性,凡“四金”规定适用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它也是适用单位必须承担的基本社会义务,对劳动者来说,是应当享受的基本权利。

  值得提醒的是,“四金”是劳动合同里不可或缺的条款,它随着试用期的开始导入,直至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因此,以试用期为由不替员工缴纳“四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职场新人维权三招

  第一招:如果你“不幸”已经和企业签了《试用期合同》,而合同上也没有标明“四金”的,先别慌。

  因为违法,《试用期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的“四金”权利自然会受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二招:如果你服务的公司还没有注册,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具备开立“四金”账户的资格,你不妨向企业要回“四金”中属于企业应缴纳部分的金额,作为自由职业者缴费。

  第三招:如果你不知道“四金”的缴纳办法和分配比例,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咨询。若遇到自己不能解决的情况,应尽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请求帮助。

  企业克扣“四金”常用伎俩

  伎俩一:用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以为职工买商业保险为幌子,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单位真的为你买了商业保险,其保单也往往控制在单位手里,职工是否能得到实际好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而社会保险实行的是社会、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原则,有较强的连续性,可终身随你走。当你失业或发生其他变故暂时无法缴纳时,可暂封账户,在你重新就业后仍可继续缴纳,不影响今后的收益。

  伎俩二:在缴纳数额的计算上“克扣斤两”。社会保险也实行多缴纳多收益的原则,其中单位为你缴大头,个人承担小头。单位缴纳部分的计算基数是该单位上个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有些单位有意压低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四金”的目的。个人缴纳的基数是本人上年度月工资收入平均数。

  伎俩三:托称“试用期”。有些单位有意违法拖长试用期的期限,并以“试用期”为借口,不为职工缴纳“四金”。其实,试用期也是合同的有效期,即使在试用期,职工也有享受“四金”的权利。

  关于“四金”的

  法律参考条款

  《劳动法》

  第72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73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条例》

  第2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此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例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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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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