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房,违约金怎么算?
导读:
开发商未能履行当初签订的合同,不但逾期一年才交房,而且也没有协助房主办结产权登记。日前,经河东区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以总房款69万余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房主90天的利息,并须每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共付275天。
原告张先生2007年购买坐落河东区房屋一套,总房款69万余元。按约定,开发商应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但直到2009年11月1日,张先生才拿到钥匙。2010年秋,张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已付款利息12万余元和违约金1万余元。张先生同时表示,开发商一直没为他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求开发商立即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办理产权证,并给付逾期办证违约金。
河东区法院庭审中,开发商对违约金计算金额和标准有异议,认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都是以原告“已付款”为基数,开发商认为应该是其首付款,但原告认为应包括贷款部分。法院调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查阅了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后认为,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交纳全额房屋价款义务,但被告拖延办理相关业务,已构成违约。对于“已付款”的认定,法院认为,原告交付的房款分为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而贷款部分是原告用自己的资信向银行申请,并用所购房产抵押于贷款银行后,银行将原告所贷款项支付与被告。故贷款数额也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因此,应按全部房款计算违约金。
法院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开发商以69万余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90天的逾期交房利息,并支付275天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00余元;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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