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导读:
定金与订金都是在相应的商业合同签订时所需要交纳的一定费用,很多人对于这两个经济学定义不是那么的了解,毕竟这也是专业知识,所以大家不了解也是很正常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的相关内容。
一、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
(一)、定金
定金分为违约定金、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证约定金,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定金通常是指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或是履行前,一方给予对方一定金钱或替代物来担保双方按约履行合同,是一种债的担保。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在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抵作价款或是原数退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将丧失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我国相关法律同时还对定金做了如下规定:
1.定金合同是从合同,随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若主合同不存在,则不能适用定金法则,可依情况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2.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从实际交付之日生效,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3.定金数额虽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并非一方根本违约就绝对适用定金法则,《担保法解释》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的,或是双方违约的,不适用定金法则。
(二)、订金
订金只是一方当事人在交易时预先给付另一方的预付款,并不具由担保功能,也并非法律概念。因此,即使一方违约,交易失败,收受订金的一方仍应返还订金;若交易成功,则订金冲抵价款。
定金与订金的发音相同,却因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大不同。根据《担保法解释》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立约定金、押金或者订金等,却没有约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合同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若当事人在合同中仅约定订金X元,没有明确约定此订金为彼定金的性质,是不能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或是丧失定金。
二、定金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性质确定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租赁合同定金与订金有什么不同的全部内容。相信通过上述文章大家都应该了解了我国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了,希望在日常生活中多多注意了。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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