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内未主张保证人还要承担责任吗
导读:
保证期内未主张保证人还要承担责任吗?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越来越多,为了让借款更有保障,往往需要第三人予以担保。出借人觉得有了第三人担保,借款就安全了,到期后借款人还不上借款,随时可以找担保人偿还。法律对个人的保证担保是如何规定的呢?
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证合同纠纷,原告鲁某某未及时主张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免除了保证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月15日,被告黄某向好友原告鲁某某借款5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2014年6月1日,为保证借款安全性,鲁某某要求被告李某对该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后二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借款人被告黄某因企业经营不善离开本地,一直下落不明,原告鲁某某才于2016年2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黄某偿还借款5万元,被告李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因原、被告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均没有约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借贷担保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原告鲁某某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14年6月1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原告鲁某某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故被告李某免除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催收借款时不仅要注意诉讼时效,同时还应当注意保证期间,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标题:保证期间内未主张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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