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具体合同种类
导读:
承揽合同实际上只是一类合同的总称,具体内容不同的合同,在权利义务的判断以及承揽结果的判断上也会各不相同。为此,可以依据具体内容的不同,把承揽合同划分为许多种具体合同。通过这种划分,各种不同的具体承揽合同,就可以充分体现自己的特点,不必总是准用其他具体合同的规定,还可以补充承揽合同一般规定无法顾及的细节。依这一标准划分,承揽合同可以包括如下一些具体合同种类:
(一)加工合同
这是承揽合同中很常见的一种。它是指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加工该材料,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材料必须由定作人提供,而不能由承揽人自备。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称为定作合同,而非加工合同,这是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根本区别之点。加工合同包括常见的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给家具涂刷油漆,把布料加工成服装等等。
(二)定作合同
定作合同是指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并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合同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在于材料提供人的不同,已如前述。但定作合同所要求的原材料由承揽人提供,不以该材料也由承揽人加工得来为必要,承揽人自其他人处取得该材料而为加工的,同样也可以。因为材料本身的归属已经超出了定作人的权利范围,只要工作成果不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定作人对此无权过问。定作合同也是生活中极为常见的合同。如向上海大众汽车定作桑塔纳2000型轿车一辆,以及定作服装、家具等等,则属此类,不胜枚举。
(三)修理合同
修理合同是指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负责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返还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但学者对于修理合同是否仅指动产的修理,有不同的看法。这种区别只是就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而作区分,不存在实质上的不同。依我们的看法,将动产的修理与不动产的修理分开较好一些,因为虽说仅是动产与不动产之别,也不涉及到移转所有权、设立物权等情况,但毕竟二者还是有所不同的。比如对不动产如房屋的修理,不要求承揽人必须将修理好的房屋再为交付等。动产修理则要求修理人在修理好标的物后还应当交付该物。而且,动产修理一般涉及利益较小,所以区分开也有一定的意义。动产的修理则也十分普遍广泛,凡是动产的损坏,一般都可以交付承揽人修理。
(四)不动产的修缮合同
不动产的修缮一般主要是指对房屋的修缮,因为土地一般无需修缮。但非为房屋的其他建筑物也可以为修缮的对象,如纪念碑、桥梁、涵洞等等。此外,建筑物修缮还包括改建。所谓改建是指对建筑物的小部分更改,如对大部分结构等的改变,则应归人建设工程合同。不过,对于树木等修剪也可以认为是对不动产的修缮。如修剪掉苹果树的带病虫树枝等。
(五)改造、改制合同
改造、改制合同是指依当事人约定,定作人将其物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将其改造改制成另一种物,定作人接受这种改造、改制物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这种合同与修理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定作人提供给承揽人的物并未损坏,只是定作人想将其原本完好的物由承揽人改成其他物而已。与加工合同的区别则是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只是材料,要求承揽人将这些材料加工成某物,而改造、改制合同中承揽人提供的则是本来就适于使用之物,定作人的目的是要改变该物原有的用途。
(六)设计合同
设计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提出的一定项目进行设计,提出一定的计划、方案,定作人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承揽人为定作人设计时装款式等等。但建筑物施工的设计应归人建筑工程合同中,而不要归入设计合同中。
(七)印刷、打印合同
印刷和打印合同,是指定作人将自己的文稿或图表交付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利用其设备、技术,以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打字、制表、印刷等等,制作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其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这里的打印、印刷包括打字、排版、印刷、装订等等一系列活动,并不仅仅指打字和印刷两种。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另行约定。由此,印刷、打印合同就包括打印合同,印刷厂承接的印刷书稿合同等等。
(八)复制合同
复制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不同要求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文稿等可以复印,也可以约定对画稿的临摹,或将雕像重新模仿塑造等等。
(九)测绘合同
测绘合同是指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技术、仪器设备以及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对定作人指定项目的探测并绘制出图表,并将这些测绘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成果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一合同主要包括测量和绘制两部分。当然,如仅为测量并将相关测量数据、结果告之于定作人的,也可以成立测绘合同。不过,关于建筑物施工的测绘一般也归于建筑工程合同的内容,而不作为单独的测绘合同。
(十)检验、鉴定合同
检验、鉴定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对定作人提出需要检验、鉴定的内容,以自己的设备、仪器、技术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向定作人提出关于该检验、鉴定内容的性质、相关的问题的结论,定作人接受这一结论并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类合同技术性强,因此尤其强调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此外,承揽合同还有许多种,在此不一一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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