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导读:
核心内容: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可以从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存货人的违约责任来追究。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就仓储合同保管人和存货人的违约责任以及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以及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些内容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进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并由此承担给仓储保管人造成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超过储存期,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担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造成损失,自行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仓储人造成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担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担由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page]
相关阅读:
仓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其特征包括:1、仓库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不以仓储物是否交付为要件;2、仓库合同的保护对象是动产:仓储合同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3、仓库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保管人的义务:(1)验收的义务;(2)出具仓单的义务: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3)允许检查或者提取样品的义务;(4)通知的义务;(5)催告或者做必要处置的义务;(6)损害赔偿的义务。
2、存货人的义务:(1)支付仓储费用的义务;(2)说明的义务;(3)按时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法律快车网合同律师认为,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仓储保管合同
发布部门:国家物资局、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仓储保管合同(以
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施工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协议,当事人订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
施工合同诉讼有效期一般是3年,特殊情况从其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可以受理其诉讼
建设合同属于承揽类别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依法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具有
承揽合同纠纷是在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报酬支付纠纷、定作物质量纠纷、承揽人保管纠纷、违约纠纷等。
先施工后签合同违法,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合同的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