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导读:
对于保管合同纠纷的处理可以协商尽量协商,协商不了就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保管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包括:保管合同及补充、变更、解除合同保管合同的协议;书面证明或小件的标志物等保管凭证;证明邀约、承诺生效的信函、数据电文;证明口头合同成立的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证明保管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的证明材料。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提供保管费用的支付凭证: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等。
供寄存人已领取保管物的原物及其孳息的凭证。如保管合同是有偿的,证明拖欠保管费用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能证明拖欠保管费用事实的信函等。
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损毁、灭失的,如保管合同是无偿的,保管人应提供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5、能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当事人认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保管合同纠纷的管辖,目前法律没有特殊规定,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保管物为不动产时,应适用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某一合同仅以物的保管为目的,其为保管合同毫无疑问,但若还有其他目的,则需分清与借用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的区别。在上述几类合同中,为实现合同目的,妥善保管标的物是应有之意,但保管只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过程或手段,如借用合同中保管是借用人为了对借用物的适用,租赁合同中保管是租赁人为了对租赁物的适用,承揽合同中保管是承揽人为了完成承揽任务;而在保管合同中,标的物的保管是主要乃至唯一日的,保管行为不是为其他目的而进行的,这是保管合同与其他合同的本质区别。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保管合同纠纷起诉需要哪些证据的全部内容。保管合同的订立是以保管为目的的,要与借用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区别开来。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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