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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的保证合同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07:20:35 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社会的实践当中也是存在着很多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的,其中一种就是保证合同,对于保证合同,在实践当中是有很多种的形式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实践中的保证合同形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现实社会的实践当中也是存在着很多各种各样的合同类型的,其中一种就是保证合同,对于保证合同,在实践当中是有很多种的形式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实践中的保证合同形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实践中的保证合同形式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对保证的内容没有明确的约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规定来推定保证的内容。

  保证合同法律责任

  《担保法解释》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

  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就丧失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保证人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其责任方式为赔偿损失(《担保法》第5条,《担保法解释》第4条后端、第7条、第8条)。其赔偿范围是债权人相信保证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即信赖利益的赔偿。在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该信赖利益的赔偿表现为:

  (一)缔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订约地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债权人支出上述费用所失去的利息;

  (四)丧失得到合格保证人的机会所遭受的损失。

  前三项为直接损失,在所立保证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中均无区别。后一项为间接损失,在所立保证为一般保证的场合,只要未出现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的事实,债权人就不存在该间接损失,保证人不负赔偿间接损失之责;在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效果的情况下,债权人因保证合同无效而遭受该间接损失,保证人应负赔偿责任,具体数额依个案而定。在所立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场合,债务人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不能履行时均产生违约责任,保证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均负相应的责任,具体数额亦需依个案而定。

  在主债和保证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保证人所负的信赖利益的赔偿,同样包括债权人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和相应的利息,一般不包括准备接受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支出的费用。因为在债权人明知主债无效乃至明知保证合同无效时,不应作接受保证责任的准备。这里的间接损失因主债无效而使数额相对降低,比在主债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情况下的间接损失额低。

  适用规定

  为使保证合同无效、被撤销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更具有可操作性,《担保法解释》

  规定:

  (一)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49条第3项的规定,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因此无效的情况下,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4条);

  (二)主债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于债务人对主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第7条);

  (三)主债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用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第8条)。

  保证合同注意事项

  签订保证合同的注意事项

  企业经常在实践中会疏忽签订合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保证合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多加注意,降低企业风险和运营成本。

  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一般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等。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①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保证人以自己的名义担保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在被担保的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另一方有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的权利。保证人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这是履行保证义务的必备条件。无相应的经济赔偿能力,即无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①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②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③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上未写明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那么即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对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风险大小不一。

  同时保证合同中需要明确保证人所提供的保证财产的数额、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这些数据必须具体明确,符合法律规定。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①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②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③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④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综上,保证合同的核心是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所以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至关重要,对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必须谨慎审核。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实践中的保证合同形式的全部内容。保证合同在实践中的多种形式,就是保证了实践中即使在很多的复杂形式也可以得到解决。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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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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