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出资入伙,是否应承担合伙债务
导读:
秦律师:
我与王某、丁某共同开办了一家合伙企业跑运输。我与王某各以十五万元现金出资,丁某以劳务作价十万元出资入伙,协议按此出资比例分配利益、分担风险。上个星期,王某跑长途运输不幸将他人撞伤,对方索赔10万元。丁某认为,他只是企业聘请的管理人员,并没有出钱入伙,所以不承担这个责任。请问:丁某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吴先生
吴先生:
你三人已成立了普通合伙企业,丁某是合伙人之一,因此赔偿金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你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由于你三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丁某以劳务即管理工作出资,所以丁某也是合伙人之一。该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对方索赔的10万元赔偿金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部分由你们三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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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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