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分合伙债务无效清偿责任共担
导读:
内部合伙人定下个人偿贷协议,债权人诉讼到法庭要求共同偿还。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借款纠纷案,判决由原合伙人被告赵某、王某共同偿还原告于洋借款6000元。
2003年2月始,赵某、王某合伙经营一家餐馆。合伙期间,由于资金周转困难,2004年5月,由赵某出面向于洋借款10000元,并向其出具了盖有餐馆公章的欠条。后餐馆仅归还
于洋4000元。2005年8月,赵某、王某终止了合伙关系并进行了合伙清算。双方约定欠于洋的债务由赵某清偿。于洋得知后,认为依目前赵某的经济状况,不足以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遂于2006年3月以赵某和王某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清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向原告于洋借款10000元用于合伙经营,是两被告合伙期间产生的合伙债务,王某对此也无异议。两被告在散伙时未征求原告的意见,单方约定由赵某一人向于洋清偿债务,该约定对原告没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且任何一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为保障原告的债权得以顺利实现,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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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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