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股须合法 散伙撤资需担责
导读:
在改革开放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生产经营形式呈现出多样化模式,合伙、合股形式更是常见方式,在经营中产生的合伙、合股纠纷,又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难点。究其原因,多为合伙协议约定不明,合伙账目散乱与缺失,散伙清算难度较大,我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并未简单从事,以无法结算为由驳回请求,而是多方寻找切入点,主动引导,做到案结事了。
近日,个旧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使当事人无从清算的纠纷以调解的方式达成了和解协议,做到案结事了,使原告的利益得以实现。
2006年7月,原告李某、祈某与被告个旧市A经贸有限公司口头协商组建B滤布生产公司,原告李某分别于2006年7月13日、2006年8月2日两次共出资4万元作为前期筹备启动资金。同年8月11日,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约定由原告李某出资10万元,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叶崇山出资20万元,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双方按35%和65%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并由叶崇山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06年底,原告李某共投入资金95398.78元,在公司经营中,二原告与被告因各种原因无法继续共同经营,因双方对退股事宜协商不一,酿成纠纷。
本案纠纷的产生系合伙各方之间信用的丧失而致,同时也因合伙账目的散乱与缺失而使清算难度加大,但该案法官并未简单从事,以结算不能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是在多次调解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学习法律规定,使其正确认识到,合伙合股必须合法,散伙撤资需承担责任,由此达成由被告个旧市A经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某入股折价款45000元的协议,并引进案外人叶潇持股的协议,彰显了司法调解的灵活性,使得此桩几乎进入“死胡同”的案件得以调解成功,促进了双方和谐,收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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