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材料规范
导读: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提交《事业法人证书》和《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签暑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单位的,由该单位盖章);
4、全体合伙人签暑的《合伙协议》(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单位的,由该单位盖章);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事务执行人任职文件(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单位的,由该单位盖章);
6、全体合伙人签暑的合伙人出资权属证明(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合伙人为法人单位的,由该单位盖章);
7、合伙企业经营场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名称预先核通知书》;
9、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合伙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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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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