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企业散伙闹纠纷 陵县九农民喜解九年疙瘩
导读:
陵县九名农民合办企业散伙后,整整闹了九年纠纷。昨日,在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下,九农民高兴地签收了再审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因合伙承包砖瓦厂引发的九年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6年,陵县农民王某、张某等九人合伙承包了该县A乡砖瓦厂。根据协议,他们分别交纳了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股金,王某任厂长,其他人各司其职,共同经营。谁知经营不善,1997年初九人散伙,砖瓦厂改由王某一人承包。事后,张某等人认为王某隐瞒了承包收入、使用了合伙承包期间购置的砖机等物资设备,于1997年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集资款和财产折款。
据有关部门审计,王某等合伙期间,实际收入为74.48万元,无争议支出92.67万元,有争议支出10.72万元。但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对审结报告不予认可。之后,诉讼双方反复缠诉上诉,致使该案在1997年至2005年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再次一审、二审改判等程序,两次在陵县法院和德州市中级法院之间“转圈圈儿”,难以结案息诉。
今年4月,德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办案法官多次召集九人做工作,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案发久远,难以查清事实,尤其根据审计报告,合伙期间财务支出明显大于收入,亏损严重,各方当事人应共担风险责任,实在没有把官司继续打下去的必要和价值。最终,九农民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等放弃由王某偿还款项的要求,其他争议事实也互不追究。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我们应该知道,现如今的企业有很多都是合伙创办成立的,由于是合伙的,不同的人就会有不同的经营意见,从而该企业容易产生纠纷,当合伙散伙发生纠纷时,怎么选择法院很关键
在合伙时候签订合伙协议,在合伙协议发生纠纷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调解失败会去法院诉讼。那么,合伙企业纠纷的管辖是怎么界定的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带
陵县九名农民合办企业散伙后,整整闹了九年纠纷。昨日,在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下,九农民高兴地签收了再审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因合伙承包砖瓦厂引发的九年官司终于画上了句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的处理如下:1、双方进行协商;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支付令,由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3、支付令发出后债务人有异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双方可以先行协商,催告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协商不成的可以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
合伙工程款一方不给可以发出催告,合理期限内未支付的,当事人可与对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就该工程折价款受偿,或者收集相关证据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就
一个公司仅可以有一个法人,且仅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通常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