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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办企业散伙闹纠纷 陵县九农民喜解九年疙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1-06 15:02:43 人浏览

导读:

陵县九名农民合办企业散伙后,整整闹了九年纠纷。昨日,在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下,九农民高兴地签收了再审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因合伙承包砖瓦厂引发的九年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1996年,陵县农民王元生、张荣秋等九人合伙承包了该县郑寨乡砖瓦厂。根据协议,

  陵县九名农民合办企业散伙后,整整闹了九年纠纷。昨日,在德州市中级法院调解下,九农民高兴地签收了再审调解协议,至此,一起因合伙承包砖瓦厂引发的九年官司终于画上了句号。

  1996年,陵县农民王某、张某等九人合伙承包了该县A乡砖瓦厂。根据协议,他们分别交纳了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股金,王某任厂长,其他人各司其职,共同经营。谁知经营不善,1997年初九人散伙,砖瓦厂改由王某一人承包。事后,张某等人认为王某隐瞒了承包收入、使用了合伙承包期间购置的砖机等物资设备,于1997年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集资款和财产折款。

  据有关部门审计,王某等合伙期间,实际收入为74.48万元,无争议支出92.67万元,有争议支出10.72万元。但由于账目混乱,各方当事人对审结报告不予认可。之后,诉讼双方反复缠诉上诉,致使该案在1997年至2005年间,历经一审、二审发回、再次一审、二审改判等程序,两次在陵县法院和德州市中级法院之间“转圈圈儿”,难以结案息诉。

  今年4月,德州市中级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办案法官多次召集九人做工作,使他们认识到,由于案发久远,难以查清事实,尤其根据审计报告,合伙期间财务支出明显大于收入,亏损严重,各方当事人应共担风险责任,实在没有把官司继续打下去的必要和价值。最终,九农民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等放弃由王某偿还款项的要求,其他争议事实也互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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