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合伙人要求少数合伙人承担企业亏损是否合理?
导读:
合伙是一种盈利与风险并存的经营方式,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参与合伙,就应既分享收益,也承担风险。在经营活动中有收获参与分利,而在经营失败后却要求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个人承担经营亏损,这是不合理的。这种只享收益,拒担风险的行为,既不符商业道德,也有违合伙精神。
因此,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同样也不允许多数合伙人事后以种种理由要求部分合伙人承担亏损。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由合伙企业自行约定或事后决定亏损分担方法,但这一规定的采用不得以损害少数人利益为前提,否则,其约定或决定无效。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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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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