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投资纠纷还是借贷纠纷
导读:
施某与何某系单位同事,1993年何某到广东创办机砖厂,施某给了何某人民币11.5万元,何某收款后出具一张“借条”给施某收存,“借条”内容:“兹收到施某向机砖投资款人民币十一万元,如该厂盈利,则按股分红,如该厂亏本,按二分利息计算。后何某经营机砖厂严重亏损,施某讨债未果,向法院起诉要求何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何某辩称双方系合伙投资关系,不存在偿还借款问题。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借贷债务纠纷,理由是被告亲笔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存,并约定了利息,虽然约定利息部分不合理,但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是明确的,且双方又没有其它合伙协议,所以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被告应积极偿还。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为合伙投资关系。被告虽在形式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存,但“借条”内容明确表示是收到被告向机砖厂的投资款,并约定如有盈利,按股分红,这张“借条”实质上是合伙协议。该协议后半部关于“如有盈利,则按股分红,如亏本,按二分利息计算”的约定有悖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所以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个人赞同第一种意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借贷是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实物借给借用人处分,借用人依约归还货币或实物的一种行为。其特征有四个方面:
一、借贷是转移借贷物处分权的行为。其标的既不是被卖出,也不是被租出,而是被贷出,到期还要收回。
二、借贷行为是实践性行为,即必须实际交付借贷款才发生法律效力。
三、借贷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借贷是否有偿,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双方约定有利息的是有偿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的为无偿借贷,又称无息借贷。
四、出借行为是单务行为。即出借人将贷款交给借用人后,只有借用人负有归还同类物的义务,如是有偿借贷,借用人还负有支付利息的义务,而出借人不负有义务,只有请求归还借贷物的权利。
我国民法对个人合伙作了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其特征也有四个方面:
一、须有两个以上的公民签订合伙协议,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公民的协商一致,才能建立合伙关系。
二、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人出资内容和数额必须明确规定在合伙合同中。
三、合伙人共同经营。
四、合伙人有共同的经济利益与风险。即合伙事业经营的好坏、盈亏,与合伙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从而使各合伙人的利益具有一致性。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合伙关系有别于其它关系的一个主要法律特征。
综观本案,原告施某将11.5万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何某处分,何某出具借条给施某收存,根据何某出具的借条,被告何某不但要归还11.5万元人民币,并应支付利息。原、被告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符合借贷关系的四个主要特征。而如果双方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的第四个特征,那么原告施某则负有义务,即对合伙债务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显然与本案事实不符。
综上,我认为本案应定为借贷债务纠纷,但借条后半部“如该砖厂盈利,则按股分红,如该砖厂亏本,按二分利息计算”,可认为对方对借贷利息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显然有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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