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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国际仲裁机构简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5 06:13: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介绍常见的国际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ICC)、美国仲裁协会(AAA)、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具体介绍如下:

  一、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为:IC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其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

  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

  不可否认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无疑深受欧洲法律和文化的影响。

  二、美国仲裁协会(AAA)

  美国仲裁协会英文名为: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英文简称为:AAA.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非盈利性的为公众服务的机构。美国仲裁协会的目的在于,在法律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仲裁,调解,协商,民主选择等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范围很广范,从国际经贸纠纷到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证券纠纷,无所不包。与此相应,美国仲裁协会有许多类型的仲裁规则,分别适用于不同类型的纠纷。

  美国仲裁协会的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一些主要州设有分部。90年代,为开拓亚太业务,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亚太争议中心。近年来,美国仲裁协会又把目光投向欧洲,并在欧洲设立了分部。

  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员也来自很多国家,且数量达数千人之多。当事人也可以在其仲裁员名册之外指定仲裁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所有案件只有一名仲裁员,即独任仲裁员。但如仲裁协会认为该案件争议复杂时,可决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从案件数量上讲,美国仲裁协会的受案量世界第一。但其中劳动争议等美国国内案件占绝大部分。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从1994年起,贸仲已步入世界主要仲裁机构的行列。在国际争议受案量方面,贸仲一直排在世界前列。近年来,贸仲受理案件的争议金额也有大副增长。随着贸仲仲裁规则的进一步与世界接轨,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贸仲将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值得一提的是,贸仲在作为一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同时,现在也同时受理纯中国国内性质的各类具备仲裁性的纠纷。

  四、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伦敦国际仲裁院英文名为:The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英文简称为:LCIA.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原名为:London Chamber of Arbitration,1903年起使用现名。1986年起,伦敦国际仲裁院改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管理其活动。

  伦敦国际仲裁院设在伦敦,在仲裁案件中其主要作用是指定仲裁员和对案件进行一些辅助性的管理。它也设有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的成分也是多种多样,可以适应各种类型案件的需要。[page]

  五、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ICSID)

  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英文全称为: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称:ICSID.它于1965年根据华盛顿公约而成立。总部设在华盛顿特区,是一个绝对地国际性法人组织。

  中心设立的目的在于增加发达国家投资者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信心,并通过仲裁和调解方式来解决投资争议。它要求争议的双方须为公约的成员国,争议主体为国家或国家机构或代理机构。其解决的争议性质必须为直接由投资引起的法律争议。

  中心有其自己的仲裁规则,并且仲裁时必须使用其规则。审理案件的仲裁员,调解时的调解员须从其仲裁员名册和调解员名册中选定。其裁决为终局的,争议方必须接受。

  六、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英文全称为: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简称:SCC.

  斯德哥尔摩商会成立于1917年,其仲裁机构组织设立于1949年。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业、贸易和运输领域的争议。SCC的总部设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包括秘书局和三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三名委员任期三年,由商会任命。三名委员中,一名须具有解决工商争议的经验,一名须为有实践经验的律师,一名须具备与商业组织沟通的能力。

  SCC解决国际争议的优势在于其国家的中立地位,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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