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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制度浅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5 17:51:44 人浏览

导读: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上诉仲裁是最主要的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上诉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

  【摘要】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包括普通仲裁、上诉仲裁以及奥运会特别仲裁三种形式,其中上诉仲裁是最主要的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形式,对其进行的研究包括上诉仲裁的管辖权、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随着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以及北京奥运会的即将召开,我们应加大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院 上诉仲裁 仲裁管辖 法律适用

  【全文】

  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国际体育争议,公正及时地解决国际体育争议成了人们关注的问题之一。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而于1984年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到目前已有二十年的历史,这期间经历了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幼年到成年或者成熟的发展过程。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对其的独立性缺少信任,由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争议的数量。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即成立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或者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地作用。随后的长野、悉尼、盐湖城以及雅典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处理奥运争议。及至目前,国际体育仲裁院已成为仲裁体育争议的主要组织,因此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制度能够促进体育法制建设以及国际体育运动的发展。

  而在我国,目前体育的职业化程度提高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更加频繁,相应地体育争议较之以往会更多,而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象征性的规定。这些现实情况对解决体育争议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是不利的。因此,了解国际及国外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会对我国体育争议解决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而且,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这件中国体育界的大事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要求我们跟上国际形势,与国际接轨,因此也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使之对构建我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能够有所裨益。

  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以及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权

  在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体制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奥林匹克运动的结构。奥林匹克运动是一个金字塔式的结构体系,国际奥委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而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附则的汇总即《奥林匹克宪章》的效力是最高的,对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的成员,包括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国家体育协会以及单个的运动员等都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奥委会最高权力的指导下,奥林匹克运动吸收同意接受奥林匹克宪章指导的组织、运动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标准是取得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并且在某运动员或者运动队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相关的比赛之前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必须得到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在争议解决方面,《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时发生的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任何争议,须按照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提请国际体育仲裁院独家仲裁。”故从前述奥林匹克运动的体系构成以及第7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主要是来自《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关于管辖权规定的条款。

  从《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国际体育仲裁院有三个特殊的作用,即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当事人签署的提交仲裁的协定作为初审仲裁院立即和直接仲裁争议;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体育联合会的决定譬如纪律性决定不服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出上诉申请,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上诉仲裁分院就是终审的仲裁庭;以及应某些体育组织(譬如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的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可以就与体育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没有有拘束力的咨询意见。

  根据以上三个不同的作用,可以认为国际体育仲裁院行使的是三级管辖体制。第一级是“作为第一地位的直接和立即处理争议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第二级是“对国内或国际体育机构的裁决不服而提起的上诉进行审理的国际体育仲裁院。”第三级是“对体育诉讼过程和涉及体育运动的有关原则问题发表咨询意见的国际体育仲裁院。” 其中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基础基于体育联合会或体育协会或国家或国内奥委会在其章程或条例中规定的将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强制性仲裁条款或在运动员和体育协会的注册许可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和普通仲裁程序相比,上诉仲裁分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它仅处理那些争议当事人“已用尽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体育团体的所有的内部救济而意图将其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争议。” 上诉仲裁程序解决的争议主要具有纪律性质,通常是因体育协会或联合会就纪律性问题所作的最终裁决而产生,它是目前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其例子包括某个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所作的裁决以及那些涉及选拔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或世界锦标赛的管理性或程序性争议。

  运动员为了参加某体育协会或联合会主办的比赛,必须遵守包括强制性仲裁条款在内的协会章程。而且为了参加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运动员必须签署此类注册许可合同,因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为强制执行针对某个运动员所做出的裁决提供了基础。 目前所有的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都在其章程中规定了此类条款。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第R47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这些条款对有关体育联合会的裁定的质疑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参加奥林匹克运动的运动员不仅仅有将国际奥委会或者某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仲裁的权利,而且该运动员就该争议放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将其申请仲裁是强制性的规定。

  至于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权的当事人有哪些,《体育仲裁院规则》第S1条指出下列当事人只要表明他们对某争议有利害关系就可以将其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运动协会,国内体育协会以及“一般有权利解决争议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这个全面的清单似乎包含一切实际上有正当理由将体育争议提交仲裁的利害关系人。[page]

  运动员通常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申请人。国际体育仲裁院对运动员实行管辖的根据在于运动员所属的单项体育运动协会或者联合会的章程里的规定、运动员签署的仲裁协议等。而对于国际奥委会、国家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体育运动协会、国内体育协会等,它们都参与了奥林匹克运动,其活动已属于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的活动,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的规定仅仅存在争议事实就足以确立国际体育仲裁院对它们的管辖权。换句话说,因为它们参与奥林匹克运动和参加奥运会的结果,它们被认为是已经同意了《奥林匹克宪章》中的仲裁条款。更何况所有的奥林匹克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章程里面都规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条款,而国家奥委会有发展奥林匹克运动和确保奥林匹克宪章在其本国实施的任务,国内单项体育协会则是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成员而接受管辖。至于“一般有权利解决争议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已有的裁决表明这类当事人主要有在其章程里规定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条款的非奥林匹克国际体育运动联合会、通过签署仲裁协议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体育器材的生产供应厂商等。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上诉仲裁程序

  根据《体育仲裁规则》的规定,在仲裁地(瑞士洛桑)、仲裁的工作语言(英语和法语)、代理和协助(当事人可由其选择的人代理或协助)、通知和通讯(拟送达当事人的所有通知和通讯均应通过仲裁院办公室做出)、时限的确定、临时救济措施、仲裁员的独立性和资格以及仲裁员的回避、撤换、替换等方面的规范是一般性的程序规定,适用于所有的仲裁程序。另外还有专门适用于普通仲裁程序和上诉仲裁程序的特殊规定。

  适用于上诉程序的特殊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上诉仲裁程序的开始 在出现上诉程序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用尽了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或者体育组织所有的内部救济措施,并且这些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里面有如此的规定或者当事人达成专门的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才可以最终将相关体育组织的裁决上诉到国际体育仲裁院。如果相关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里或者事先达成的协议里未就上诉时限问题作出规定,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被上诉的裁决之日起21日内提起上诉的请求。

  上诉人向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提交上诉说明书的时候开始上诉程序。上诉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上诉人的名称和地址;被上诉的裁决;上诉人的救济请求;上诉人从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名单中委任的仲裁员,除非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独任仲裁员组成;如适当,停止执行被上诉的裁决的申请书;规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具有上诉管辖权的体育组织的章程或者条例或者特别协议的副本,并且上诉人在提交上诉说明书时应根据第65.2条的规定向仲裁院办公室支付费用,直到此时仲裁庭才会确认上诉说明书。

  (二)上诉的根据 上诉期限届满后的10日之内,上诉人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一份写明引起上诉产生的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摘要,并附具其拟作依据的所有证据及其它证据的说明。当事人未如此行事则视为撤回上诉。而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理由之日起20日内应向国际体育仲裁院提交一份答辩,并且其应包括:一份答辩说明书;无管辖权的抗辩;被上诉人拟作依据的证据或其他证据的说明。如被上诉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交答辩,仲裁庭可以继续仲裁程序直至作出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首席仲裁员依据特殊情况另有指令,提交上诉理由和答辩后,当事人无权补充其主张、提交新的证据或详述其拟依据的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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