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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若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7:03:20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共安徽省委发布文号: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一、依靠科技进步是振兴我省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科学技术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中共安徽省委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决定:
  一、 依靠科技进步是振兴我省经济的重大战略选择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科学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状况仍较突出,大批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是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因此,振兴我省经济,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最根本的就是要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大力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加速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切实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有清醒的足够的认识,增强紧迫感和危机感,紧紧围绕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经济这个主题,明确目标,大胆改革,大胆实践,在领导决策、政策措施、组织保证等方面采取大的动作,取得新的突破。
  到本世纪末,我省科技进步的总体目标是:全省的综合科技实力,包括科技力量、经费投入、科技成果水平及应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或中上等水平;50%以上的全民大中型骨干企业技术装备和工艺达到或接近国际八十中代中期水平;科技进步对工业的贡献额由“七五”末的29.2%提高到50%,农业由35%提高到45%。

  二、 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要分流出相当力量,投入经济建设主战场大力推动科研机构和高校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可与企业合办科技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可以技术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也可以对中小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科研机构进入企业后,原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不变。对厂校(所)共办企业和合作开发的项目、产品所得利润,可以先分后税,科研机构和高校所得收入仍享受其自办企业的税收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高校创办科技企业,发展校办产业。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可领取企业法人执照,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管理、劳动用工、资金信贷等方面予以方便优惠。高校和科研单位兴办的科技企业均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待遇,对起动阶段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适当减免产品税、增殖税、能交基金和调节基金的照顾。
  加快科研机构改革,适应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需要。经费自立的科研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自主决定内部分配。科研单位调入的科技骨干,在经费自理的前提下,可不受编制限制,并允许相应增加工资总额。科研单位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实行动态优化组合,按贡献大小拉开分配档次,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以试行股份制和全员聘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所属科研机构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

  三、 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科技机构的健康发展民办科技机构是科技战线上新掘起的一支生力军,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吸收富余科技人员、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展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对民办科技机构,要坚持“扶持、引导、服务,管理”的方针。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兴办多种所有制形式的民办科技实体。民办科技机构的人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民办科技机构在计划立项,科技贷款、技术职务评聘、出国审批,技术性收入减免税优惠等方面,享受全民所有制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民办科技机构在保证科研事业发展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奖金分配形式。民办科技机构由省科委归口管理。要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对民办科技机构实施科学管理的制度和规范,引导和帮助民办科技机构理顺产权关系,大力开发高新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档次和规模效益,向集团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四、 进一步放宽科技人员政策,调动科技人员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积极动员和支持科技人员以各种方式投身安徽经济建设主战场,鼓励一部分科技人员依靠科技率先致富。高校和科研单位组织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可从0%作为有关科技人员的报酬;承包、领办乡镇企业和城镇全民、集体中小企业的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调节税从宽掌握。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可以业余兼职,收入归已,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所得收入按协定与单位分成。[page]
  对发展安徽经济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要予以重奖,并授予荣誉称号。
  继续深化职称评聘改革,促进人才合理分流。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开发和成果推广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应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高校和科研单位自办的技术经济实体,可放宽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实行“单位粮票”。
  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各类科技人员的作用。要保持一支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重视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不断增强科研后劲。对从事重大科技攻关的科技人员,可从纵向课题经费结余或单位其他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作为补助或津贴。要增强科技人员的商品经济意识,加速培养青年科技人才。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支持、鼓励离退休科技工作者为振兴安徽经济贡献聪明才智。同时,要大力加强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做好科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科技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五、 积极开拓和培育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认真贯彻《技术合同法》。发展各种技术贸易和中介机构,允许个人从事技术交易的中介服务活动,促成技术交易的中介方(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依据协议从项目成交额中提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要加强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建设,实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制度,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可以享受税收、酬金等方面的优惠。鼓励各地区和部门开办各类技术市场,大力发展科技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科技第三产业。
  加强科技计划与经济计划的结合以及科技攻关计划、技术引进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的衔接配套。省和各地都要把重大科技攻关、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所需资金、物资优先予以保证。要围绕发展地区支柱产业、优势产品和骨干企业(集团)集中使用资金,组织各种科技大军参与实施重大科技攻关,实行技术引进、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相结合及科工贸一体化,尽快形成几个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带动全省经济的发展。
  加强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自办或合办中试基地,重点扶持部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的中试基地建设。新建中试基地免征城市建设配套费。中试产品经省科委或省经委认定符合新产品条件的,免征产品税、增殖税和所得税。

  六、 增强企业依靠技术进步的动力、压力和活力建立企业技术进步的考核指标体系,纳入企业承包合同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并建立评审制度。广泛开展“科技兴企”活动,创建一批科技先导型企业。
  企业要普遍建立技术开发基金,基金包括:从销售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新产品减免的税款;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从企业税后留利提取一部分等。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别好的企业比例还可适当提高。按上述规定提的技术开发费,可视为实现利润并允许税前列支;凡不按规定提足的,其差额部分从企业利润中扣减,上交同级财政用于技术开发。亏损的大中型企业提取的这部分技术开发费在两年内可视作减亏。技术开发基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全面实行厂长领导下的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都应有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小型企业可以自办或合办技术开发机构,或选择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作为其稳定的技术依托。独立核算的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对外进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其税收享受全民独立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减免的税收必须专项用于科技开发。
  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快企业技术进步。省经委、教委、科委和中科院合肥分院等要密切配合,大力抓好国家组织的“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企业的重大技术引进、技术攻关和技术改造项目要积极主动与高校和科研单位进行合作。鼓励企业参与科技开发风险投资、投资者可优先享用成果。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优先纳入技术开发计划,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并择优予以适当拨款或贴息贷款。对双方合作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后,可享受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page]
  企业科技人员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获得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从该项目一年新增例还可扩大。上述酬金不计入企业奖金或工资总额。在科技人员中积极开展“讲理想、比贡献”活动,大力加强职工文化技术培训,广泛开展群众性技术革新活动,对通过技术革新创造效益的职工,按科技人员同样标准予以奖励。

  七、 大力推进科教兴农,发展高效农业紧紧围绕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大力组织科技攻关和成果推广,推动农业资源开发向纵深发展。加强科技服务组织与供销、物资、金融等部门的联合协作,围绕区域性支柱产业或拳头产品,进行技术、资金物资相配套,产前、产中、产后相连接的系列化服务。各类农村经济技术推广服务机构要拓宽业务范围,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发展成为技术开发、推广和服务的独立经营实体,其税收可享受全民科研机构同等待遇。支持和鼓励农业经济技术部门和单位兴办各种形式的农业经济技术实体,允许其经营与农技推广服务有关的农用生产资料。
  继续抓好农科教统筹。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逐步建立农科教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和各种短期实用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稳定和壮大农村科技队伍。对在乡村从事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基层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各县(市)确定。各县(市)在每年2‰的工资晋级指标中划出一块,专项用于奖励在农技推广等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人员。要切实关心解决县以下农技人员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继续做好农民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培养农民科技人才。

  八、 依靠科技进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认真贯彻省委[1992]8号文件和皖政[1992]3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大力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乡镇企业发展的科技含量。要把科技进步纳入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考核指标体系。加快现有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新办乡镇企业应确定适合自己的技术结构层次,有条件的应瞄准国外市场,利用高新技术发展生产。加强乡镇企业的行业技术指导和管理,严格禁止城市企业把国家限令淘汰的技术、产品和设备转让给乡镇企业。
  要帮助乡镇企业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支持高校、科研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面向乡镇企业建立区域性技术开发机构并为其提供人才、技术、信息、产品等多样化服务。乡镇企业要采取优惠政策,引进技术、吸引人才。

  九、 加快合肥和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改革和建设开发区要充分运用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努力创造良好环境,吸引省内外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民办科技机构等到开发区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外商和港澳台胎到开发区投资;吸引各种科技、经济管理人才到开发区建功立业。开发区内要率先进行产权制度、分配制度、人事制度、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各种融资形式的试验,逐步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际规范的新体制和环境条件。
  充分发挥科技开发区的辐射作用,带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各地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委认定后可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高新技术进入和改造传统产业,尽快提高我省传统产业的技术档次。

  十、 进一步扩大科技对外开放,加强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与交流围绕我省经济发展的重大技术课题,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加强对技术引进的消化吸收工作,并在资金和技术力量上予以保证。鼓励本省的专有技术尤其是高新技术及产品出口,逐步加大我省出口产品中高附加值技术产品的比重。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企业到国外创办或与国外合办科研开发机构和经济技术实体,所创外汇全额留成。
  积极支持科技人员参加多种形式的国际科技交流活动,对从事国际科技、经济活动的各类科技人员,要简化出国手续。积极做好省外和国外智力引进工作,对我省急需的国内外科技专家,可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策”,并鼓励他们进行技术投资、技术入股或技术承包。热忱欢迎学有专长的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并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实行可进可出,来去方便的方针。[page]

  十一、 拓宽投资渠道增加科技投人科技投入是生产性投入。各级财政、计划、金融部门要调整投资方向,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逐步提高对科技的投资强度。今明两年省和各地科技三项费用都要达到财政支出的1%,科研事业费财政拨款的增长率应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有条件的市、县,其科技经费所占比例还应更高一些。
  解决科技投入的关键是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社会化科技投资体系。各专业银行应进一步调整信贷结构,设立科技贷款科目,增加科技贷款额度,并可专设为科技进步服务的新型金融机构。积极兴办科技投资公司,科技信用社等科技金融组织,鼓励金融与科技多种形式结合。对重大的科技项目和工程的用款,允许企业、企业集团向社会发行科技债券。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科技拨款、科技信贷投放和使用的管理,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
  省委、省政府决定每年从省财政拨出专项经费,并多方集资,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高新技术开发风险基金和重点中试基地。省科委要会商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实施方案。要疏通科研机构基建投资渠道,加强对科技系统的基本建设投资。

  十二、 加强和改进对科技工作的领导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省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全省科技进步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帮助解决重大问题。第一把手要亲自抓科技第一生产力。省及各地、市、县每年都要为推动科技进步办几件实事。各级领导要努力提高科技素养,增强科技意识,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大力加强科技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意识。继续做好选派科技副县(市)长、副乡(镇)长工作,并明确职责权限,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各级科委作为政府管理科技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科技工作的宏观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科协应积极动员和组织各类专业学会和广大科技人员为科技进步献计出力。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为科技进步开绿灯、作贡献。
  本决定下发后,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尽快制定配套政策,各地、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措施并制定科技进步规划。省委、省政府每年将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各部门驻皖科研单位依照本决定执行。过去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本决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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