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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12:43:0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事仲...

  核心内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的规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点的确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仲裁方式自愿地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就仲裁所涉及的任何事项,包括但不仅仅限于仲裁规则的适用、仲裁机构和仲裁院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适用法律、仲裁适用的语文等,作出约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无论是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作出的上述各项约定中,其中对仲裁地点的约定是最为重要的约定。这里的仲裁地点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开庭审理地点或者仲裁庭合议的地点。。

  (一)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的含义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从法律意义上说,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1、仲裁地点

  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它通常意味着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对仲裁地点作出的约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适用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作出的规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当仲裁地点被确定后,仲裁庭可以选择在仲裁地点所在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的任何适当的地点开庭审理该仲裁案件,或者进行合议。例如香港当事人与澳门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仲裁。在这个协议中,负责管理该仲裁的机构是位于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而仲裁地点则在新加坡。

  2、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地点

  在上述案例中,假定仲裁员分别来自东京、泰国和北京。仲裁庭成立后,为了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员对案件的审理,决定在香港或者澳门开庭,在东京合议,那么本案中的仲裁地点在新加坡,开庭地点则在香港或者澳门,合议的地点就在东京。

  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尽管新加坡、香港、澳门和东京都与该案的仲裁程序地进行有关,然而,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只有一个,这就是新加坡。因为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和合议地点属于不同意义上的地点。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上,许多情况下的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仲裁庭进行合议的地点都是同一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往往将开庭地点与仲裁庭合议的地点视为仲裁地点。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与仲裁庭开庭审理和对仲裁案件进行合议的地点位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在这种情况下,对仲裁地点、开庭地点和仲裁庭合议的地点进行区分,则显得特别重要。然而,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应当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作出准确的定位。而所谓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由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根据仲裁规则确定的仲裁地点。

  (二)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仲裁地点、开庭地点与合议地点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三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往往就是仲裁庭开庭审理和仲裁庭进行合议的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地点本身就是仲裁开庭地点和仲裁庭进行合议的地点。他们之间的区别则主要体现在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地点在一个国家,而仲裁庭开庭审理和仲裁员合议又在另一个国家进行,如仲裁协议明确约定仲裁地点在伦敦,但开庭审理与仲裁庭合议的地点在巴黎,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开庭审理与合议的地点在巴黎,但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仍然是伦敦。当仲裁审理终结后,裁决由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员在其各自的国家签署,从法律意义上说,该仲裁裁决仍然应当视为在伦敦作出,进而由英国法院行使撤销对该裁决的监督。

  同样的道理,如果香港与澳门当事人之间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则意味着上海是该特定争议案件的仲裁地点。如果在马尼拉或者新加坡开庭或者合议,本案的仲裁地点仍然在上海,而在马尼拉或者新加坡开庭或者合议的事实,并不能改变上海仍然作为该案仲裁地点的事实,也不能改变在上海进行的仲裁仍然属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的机构仲裁的事实。[page]

  二、我国现行仲裁立法与实践中仲裁地点的确定

  具体而言,对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依照其仲裁规则受理的仲裁案件,其中国某一城市(北京)能否作为仲裁地点?换言之,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仲裁时,依照该规则应当如何确定仲裁地点:究竟将该院所在地巴黎作为仲裁地点,还是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仲裁院决定的地点作为仲裁地点?如果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还要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适用该规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究竟属于该院管理下的机构仲裁,还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临时仲裁?

  1、机构仲裁中仲裁地点的确定

  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在机构仲裁中,仲裁地应为仲裁机构所在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地应为法国才为妥当。

  我认为,由常设仲裁机构管理并依该仲裁机构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此项仲裁地点是否就是该机构所在地,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而论。而这里决定仲裁地点最为关键的问题,取决于该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就目前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而言,存在着以下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某一特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对此没有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也没有作出约定,则当事人将争议提交该特定机构仲裁时,一般情况下该机构所在地应当被视为仲裁地点。例如根据伦敦国际仲裁院1998年仲裁规则第16条(1)款中的规定:“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本座地或法定地点(the seat or legal place)。如无此项约定,仲裁本座地在伦敦,除非仲裁院在给予双方当事人对此发表书面评论后作出决定,认为在伦敦以外的本座地更为适当。”据此规定,如果仲裁院没有作出在伦敦以外的地点进行仲裁更为适当的决定,仲裁地点即为伦敦。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所在地即为仲裁地点。

  第二,如果该特定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就仲裁地点的确定方法作出专门规定,则应当按照该规则规定确定仲裁地点。比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均对仲裁地点作出了专门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的方法,确定仲裁地点。根据这两个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所在地不一定就是该特定仲裁案件中的仲裁地点,因为这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均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仲裁机构也可以对仲裁地点作出决定。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机构决定某一特定案件在该机构之外的另一个国家的某个地点仲裁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在一个国家,而仲裁地点则在另一个国家。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实践为例,在该会设立的国际仲裁院自1923年成立以来的近80年间(截至2002年底),该院共依据其仲裁规则办理了12000多起仲裁案件,涉及17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仲裁地点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由仲裁院确定。这就是说,仲裁地点首先可以有当事人共同决定,如无此决定,由仲裁院作出决定。从实践上看,无论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还是仲裁机构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是仲裁机构所在国,也可以是该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多数仲裁案件的仲裁地点都不在该仲裁院所在地法国巴黎,而是在法国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据权威人士披露的资料,该院所受理的仲裁案件中,大约只有三分之一的案件的仲裁地点在巴黎。1980至1988年期间,至少有62个国家作为适用该院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仲裁地点。就近期统计的数字而言,即自2002年1月到2003年1月间,该院共受理了593个仲裁案件,当事人来自126个不同国家和地区,仲裁地点分布在全世界43个国家和地区。可见,根据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该院负责管理的仲裁案件,仲裁地点不一定就是该院所在地巴黎,如果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仲裁地点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则仲裁地点就不在法国,而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的国家和地区。如前所述,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的案件中,就大多数仲裁案件的仲裁地点并不在该院所在地巴黎,而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即便在一个国家内由一个仲裁机构依其仲裁规则所实施管理的仲裁,仲裁地点也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在我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并在上海、深圳设有分会。根据该会仲裁规则,无论是设在北京的总会、还是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均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按照该会规则第12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此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这就是说,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适用该会仲裁规则仲裁时,仲裁地点可以是北京,也可以是深圳或者上海。就仲裁地点而言,当事人可以做出选择,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适用其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而言,根据该院仲裁规则第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国以外的国家作为仲裁地点,仲裁院也可就法国以外的仲裁地点做出决定。因此,由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依其仲裁规则管理的仲裁,其仲裁地点不一定就在仲裁机构所在地,此项地点可以是法国,也可以是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而决定仲裁地点的关键问题首先应当考虑当事人是如何约定的;如果当事人未能就仲裁地点作出约定,根据该院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考察仲裁院对仲裁地点作出的决定。当事人共同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仲裁院决定的仲裁地点,可以是在法国巴黎,也可以是在法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而那种认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负责管理的仲裁案件的仲裁地点在法国的观点,不能成立。

  2、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开庭审理的案件属于机构仲裁还是临时仲裁?

  有的学者认为,不在中国设立仲裁机构或者在中国之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办事机构或分支机构而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仲裁,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临时仲裁的形式。临时仲裁与仲裁机构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为了解决某一特定的争议而设立。常设仲裁机构根据特定国家的法律设立,其宗旨就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服务。这些机构有其特定的名称,章程、固定的办公地点、人员、以及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其中许多仲裁机构还备有供当事人选择的仲裁员名册等。例如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等。如前所述,国际商会仲裁院作为在法国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其所审理的仲裁案件的当事人来自世界各地,其仲裁地点除了在机构所在地巴黎进行外,此项地点也遍及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当事人约定或者仲裁院决定仲裁地点在中国时,仲裁所依据的规则仍然是该院仲裁规则,仲裁院仍然对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根据该院的仲裁规则实施管理。包括在仲裁裁决向当事人签发之前须经该院批准,裁决原本交由秘书处保存。所以,适用该院仲裁规则在中国境内进行的仲裁并非临时仲裁,而是机构仲裁,即该仲裁仍然是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下依照该院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

  因此,对于那些在法国以外适用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的仲裁,尽管属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下的机构仲裁,但是由于仲裁地点不在法国,仲裁裁决在法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作出,因而该裁决并不属于法国裁决,进而法国法院不能对该裁决行使撤销的监督权,此项权力应当由裁决地国法院行使,而不是由负责管理该仲裁程序的仲裁院所在地法国法院行使此项权力。如果当事人约定仲裁地点在法国巴黎,而开庭地点在中国,或者仲裁庭在中国进行合议,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则仍然属于法国裁决,因为巴黎是该特定案件的仲裁地点。可见,仲裁庭在中国开庭审理与合议的事实并不能改变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管理下的机构仲裁的性质,此项仲裁不能被认定为临时仲裁。同样的道理,如果当事人在上述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时,北京就是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即便仲裁庭在新加坡或者印度开庭审理该案或者在上述地点进行合议,仍然不能改变北京作为该案中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地点。当裁决作出后,如果当事人申请撤销该裁决,也只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而不能向该院所在地法国法院提出,因为按照国际商事仲裁惯例,裁决在具有法律意义的仲裁地点北京作出,在新加坡或者印度开庭审理或者合议的事实,并不改变北京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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