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的范围
导读: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除了国内仲裁还有国际仲裁,一般国际仲裁的范围有哪些?国际仲裁法庭的管辖权是怎么规定的?国际仲裁开庭审理程序怎么走?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概言之,各国仲裁立法关于仲裁范围的确定方式大概可以划分为三类:一、概括式,即有关仲裁规范不具体列举可仲裁事项,而仅对仲裁范围作抽象性的概括。如:韩国仲裁法将仲裁范围定为"私法中的争议","有关私法中的法律问题";二是列举式,即相关仲裁规范详细列举可仲裁和不可仲裁事项的主要类型,如不列颠哥伦比亚1986年的《国际商事仲裁法案》列举了16种可作为商事仲裁对象的案件。三是结合式,即有关仲裁规范在明确仲裁范围时既作概括式又作列举式的规定,且一般以概括性为主、否定列举为辅,瑞典、葡萄牙等国的仲裁立法即属此类。②我国的仲裁法从立法技术上,也是采用的结合式。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又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从上述各国立法对仲裁范围的界定可以看出,尽管界定方式不一,但基本上都以民事纠纷、商事纠纷、技术和质量纠纷等作为仲裁的对象。
1、是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2、管辖权异议就是对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的权力提出抗辩,以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管辖权。管辖权问题是仲裁程序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否存在仲裁管辖权,对于仲裁庭和当事人都是十分关键的问题,它是仲裁程序进行的基石和条件。
3、管辖权的问题没有处理好,没有管辖权,即使做出了裁决书,也可能被法院撤销或者拒绝执行。
国际仲裁的流程如下所示:
1、当事人申请,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依据《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这三个条件;
2、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4、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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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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