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导读:
在进行国际商事活动的过程中,对合同等方面发生了争议等需要找寻仲裁机构,那么国际商事仲裁指什么?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又是什么?国际商事仲裁有什么价值呢?针对这些疑问,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最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的相关资讯,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在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协议,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双方之间商事方面权利义务的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审理,并由该仲裁机构依法予以裁决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的性质属于民间机构,而不是国家法院,这种民间机构一般是国际性的仲裁机构、区域性的仲裁机构、国家性的仲裁机构或专业性机构。尽管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但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和终局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
国际商事仲裁吸取了协商与调解的自愿性,又吸取了诉讼判决的强制性,是一种自愿与强制性相结合的争议解决的方式。与诉讼相比较,仲裁有如下特点:
1、自愿性
一方面,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是自愿的,只有在当事人于商事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自愿达成了仲裁协议,有关仲裁机关才有权对该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协议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基本前提。
如无此项协议,就不可能有仲裁程序的发生;另一方面,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仲裁内容等也是自愿的,即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仲裁所使用的语言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事项。
2、强制性
一方面,国际商事仲裁的强制性体现在,仲裁程序一经开始,当事人均无权单方面终止仲裁程序,任何一方不参加或拒绝参加仲裁程序,仲裁庭有权作出缺席审理和裁决;另一方面,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法律强制力,由法院来强制执行。
与法院判决相比,仲裁裁决如需在外国执行时,外国法院一般根据有关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予以执行,因此具有更大的优势。关于诉讼判决的执行尚没有全球性条约,许多国家参加了关于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
3、保密性
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一般均采用不公开审理的方法,同时在仲裁程序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或仲裁员或仲裁机构案件管理人员都负有保密的责任。
这样,当事人的商业信誉和商业秘密就能得到较好的保护。而在司法诉讼中,除非法律的特别规定,诉讼一般是公开的。(转于自考365)
4、快捷性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裁终裁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便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上诉,而国际商事诉讼在很多国家至少是两审终审。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时间成本,也减少了当事人的经济成本。
正是由于国际商事仲裁有上述的特征,目前它已成为国际商事纠纷中最常见的解决途径。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价值取向
国际层面的仲裁案源,具有跨国流动性。当事人在考虑约定仲裁地点时,会对仲裁地和仲裁机构作评估,甚至会考虑仲裁地的仲裁环境和仲裁政策。外在环境友善于仲裁的,当事人愿意前来仲裁。外在环境制约仲裁的,当事人前来仲裁会心存疑虑。中国的仲裁环境在变化,仲裁政策在转型发展中。总的来说,国家对仲裁是支持的,但是在某些方面,现有的一些政策规定还不完全适应国际仲裁的发展需要,还在制约着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在这些问题中,比较突出的一个是涉外仲裁代理问题,一个是“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体制问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特征的相关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由于具有跨过流动性,所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管辖地点时要多方面评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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