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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4:00:28 人浏览

导读: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浙政办发[2000]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水利厅职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9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浙江省水利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水利厅。原浙江省围垦局并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是主管水行政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电力工业(水电)行政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2.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省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地质矿产厅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只办理取水许可证,不再办理采矿许可证。
  2.省建设厅承担的指导城市防洪职能、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保护职能,交给省水利厅承担。
  (三)转变的职能。
  1.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有关数据和情况应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2.水利部门制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全省节约用水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市采水和管网输水、用户用水中的节约用水工作并接受水利部门的监督。
  3.河道采沙的管理职能,归省水利厅承担,采沙许可证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委托河道管理部门核发。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水利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订水利发展、滩涂围垦规划和有关政策;组织制订全省主要江河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管理、保护滩涂资源,管理、指导滩涂围垦工作和低丘、红壤上的治理;制订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全省、跨地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指导全省水文工作。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将有关数据和情况通报省环境保护局。
  (四)编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制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海岸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管理河道采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区的重要水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五)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和地区间的水事纠纷。
  (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省防汛防旱工作和水土保持工作,负责省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和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指导全省城市防洪工作。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八)负责水利科技、教育、国际合作工作;指导全省水利队伍建设。
  (九)制订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围垦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管厅直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page]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文秘、档案、会议、信息、信访、保密、保卫、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系统人才规划、培训、队伍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厅属学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制订重点课题调研计划和水利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制订水法规体系建设规划;负责草拟有关水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四)规划计划处
  制订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编制和审查省内大中河流和重点地区水利综合规划及其他水利专业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承办水利水电基建项目、重点补助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审查工作;负责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安排全省水利年度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
  (五)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监督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土保持执法工作;承办地区、部门间的水事、水土流失防治及围垦等纠纷调处;参与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承办水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水法规宣传和普法教育工作;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发布全省水资源公报;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指导全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镇供水水源规划;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指导全省水文工作。省水政监察总队设在水政水资源处。
  (六)财务审计处
  管理省级水利资金;监督全省水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水利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负责厅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宏观调节意见;指导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对直属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承办机关财务。
  (七)建设处
  组织协调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设,负责眼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和限上项目的审查、报批;组织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管理水工程建设;制订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管理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及施工安全、质量监督、工程造价等工作;负责水利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等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
  (八)科技处
  制订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承办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水利行业标准和计量工作;负责对外合作与交流;承担厅科学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管理有关学会。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保留省水土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和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

  四、浙江省围垦局(处级)
  负责对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对滩涂资源实施监督、保护、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滩涂、低丘红壤等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有关围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围垦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全省滩涂、低丘红壤治理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已围滩涂、低丘红壤等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

  五、人员编制
  省水利厅机关编制为89名(含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2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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