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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调解”应对涉外经济纠纷创双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4:29:05 人浏览

导读: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广西企业界面临着国际区域化合作下更广阔的市场,然而,对自由贸易区有关法规不熟悉、各种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仍是阻碍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障碍。发生涉外经济纠纷之后如何解决,是许多进出口企业要面对的一道难题。就此,中国贸促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广西企业界面临着国际区域化合作下更广阔的市场,然而,对自由贸易区有关法规不熟悉、各种可能出现的商业风险仍是阻碍企业“走出去”的一大障碍。发生涉外经济纠纷之后如何解决,是许多进出口企业要面对的一道难题。就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广西调解中心的负责人告诉记者,除可运用贸易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之外,商事调解是应对纠纷的一种“和谐”手段。

  我国自古就有“和为贵、不争讼、让为贤”的传统,调解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文化基础,是我国民间惯用的解决纷争的有效方式,其特有的省时、高效、不伤和气、费用低廉等优势,使这一方式在国际社会日益得到关注和重视。商事调解在涉外经贸往来中被越来越多地采用,被西方社会称之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据介绍,相对于诉讼和仲裁来说,商事调解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调解程序更加灵活、便捷、保密、费用低廉。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规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不伤害双方合作关系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尽量保持双方的良好合作关系,维护双方的持久合作和长远利益,力争最后达到双赢的效果,创造未来的合作机会。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的法律文件规定,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经法院确认有效后,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贸促会设立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根据“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应当事人申请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发生在商事、海事等领域的争议,包括当事人在贸易、投资、知识产权、房地产、物流、金融证券、保险等领域争议的调解,其调解网络覆盖全国,包括广西在内的所属调解中心42家,调解员队伍逾千人,迄今共受理案件4000余件,调解成功率达到80%以上。

  不久前,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广西调解中心先后在柳州桂林梧州玉林、百色等14个市建立联络处,签订合作协议,基本建成以南宁为中心,辐射全区各市的商事调解推广网络,充分整合系统内的资源推广调解示范性条款,扩大商事调解在涉外经济纠纷中的适用,以服务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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