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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使用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2-26 05:42:09 人浏览

导读:

近二十年来,国际商业仲裁迅速崛起,正逐渐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越来越重要的武器。这主要是因为仲裁比诉讼更具有国际性的优点。《纽约公约》目前已得到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稳定的管辖权和全球性可执行判决的特点,使得企业

  近二十年来,国际商业仲裁迅速崛起,正逐渐成为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越来越重要的武器。这主要是因为仲裁比诉讼更具有国际性的优点。《纽约公约》目前已得到超过130个国家和地区的承认,公约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稳定的管辖权和全球性可执行判决的特点,使得企业无需再面对"择地行诉"和国内法院判决无法拿到国外执行的难题。另外,仲裁较诉讼具有更高的快捷性、保密性和灵活性,所以说中国企业在对外合同中越来越多地选择仲裁为纠纷解决方式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但应提醒出口商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签署仲裁条款首先要注意买卖双方是否都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是否在缔约国有财产。前述提到仲裁比诉讼更具有国际性并不意味着仲裁裁决在全球每一个国家都能得到平等的承认和执行。目前仍有近70个国家未加入《纽约公约》,所以若想使用仲裁条款,应该先确定买家所在国家是否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如果不是,除非仲裁地点选择的是进口商国家的仲裁机构,否则很难保障出口商的利益。

  2、谨慎地选择仲裁地点。确定仲裁地点是买卖双方在签订仲裁条款时的一个重要问题。交易双方一般均力争将仲裁地点订在各自的所在国。这不仅是由于当事人更熟悉并且更便于运用本国法规,而且是因为仲裁地点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关系极为密切。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都应受仲裁地仲裁法规的约束,即在哪个国家进行仲裁,就应受该国的仲裁法规的约束。至于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如合同未明确规定,可以由仲裁员根据仲裁地的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的准据法。显然,仲裁地点和适用法律的不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也就存有一定的差异,其裁决的结论可能也不同。故此,建议我国的出口商首先力争约定在中国仲裁;其次,可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或是选择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规定第三国时应选择国际上著名的仲裁机构,且法律允许受理双方当事人都不是本国公民的商事争议案件的机构。

  3、在仲裁条款的文字方面也有许多要注意的问题。我国企业目前的对外贸易合同大多使用英文,间或发生过一些由于双方当事人的疏忽或不了解,随意去抄其它合约的一个错误条款,或去自己"发明"一条仲裁条款,这些都带来过许多教训。所以,如果决定使用仲裁协议,在文字使用上就应该谨慎。仲裁协议文字约定要尽可能广泛,避免争议发生时再去纠缠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否包括该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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